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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进取建材租赁站与XX公司、XX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9民初904号之一
原告:献县进取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城XX。
投资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河北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唐X,职务经理。
被告:XX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负责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原告献县进取建材租赁站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献县进取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1元,减半收取46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闫XX
审判员 尹洪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