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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XX、温州XX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303破申2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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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XX、温州XX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破申2号
申请人:应XX,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代理人:黄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雅雅,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XX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五道**。
法定代表人:陈XX。
2019年1月11日,申请人应XX以温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XX公司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和相关材料,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XX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股东为XX公司。
2014年12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温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应XX本金261XXXX5843元及利息等内容。之后,XX公司等未按生效判决书载明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XX依法申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情况,查明XX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XX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8)第5-39812号,已抵押给平安XX,抵押金额9215万元),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浙温执民字第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XX公司名下前述D605号地块厂房已于2018年9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以1.29亿元的价格成交。本院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XX公司在本院执行立案标的约为1374万元。据统计,XX公司前述D605号地块厂房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已知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应XX是XX公司债权人,申请人主体适格。现XX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应XX对温州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李曙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谷XX
书记员张XX
  • 1970-01-01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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