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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刘X、刘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天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3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刘X,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天启,吉林XX律师。


被告:刘X,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天启,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刘X、刘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马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



书 记 员  尹XX


  • 2015-05-19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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