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3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刘X,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天启,吉林XX律师。
被告:刘X,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天启,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刘X、刘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马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
书 记 员 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