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02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许X,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王颖,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吴XX,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许X与被执行人吴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许X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损失25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和布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02执18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