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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破产债权包受让人一方,成功起诉获得确认一千多万债权的胜诉判决

  • 债权债务
  • (2020)闽0203民初64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燕云律师
债务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款项,辩点关键在于破产债权抵销的程序不应在本案主张以及主张抵销的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审查,厘清处理程序及处理的法律关系,获法院支持采纳。

案件详情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03民初6431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XX**荣鑫盛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11M0001KYFXG。

  法定代表人:洪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云,北京XX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2028822M。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北京XX执业律师。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陈燕云,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20XXXX5581.59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XXXX5581.59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X公司与富XX公司(以下简称富XX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不定期对货款进行对账确认,最后一次对账XX公司确认截止2019年3月31日拖欠富XX公司款项144XXXX7343.482元。2019年8月2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富XX公司破产后,富XX公司管理人在淘宝网网络拍卖平台上拍卖了该司的全部应收预付类债权,2019年10月29日XX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了该拍卖标的。2019年11月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富XX公司名下全部应收预付类债权归XX公司所有,2019年11月12日,富XX公司在《应收预付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中确认前述货款余额为120XXXX5584.59元,故XX公司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求。

  XX公司辩称,富XX公司、XX公司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是富XX公司的经销商,另外XX公司还为富XX公司代开了银行承兑汇票。双方之间就货款、区域的业绩奖项等都是综合进行结算的。如果抵扣掉区域的业绩利润、代开银行承兑汇票,双方的债务是持平的,所以XX公司单就货款向XX公司主张债权,无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富XX公司通过《富XX公司业务往来回函》与XX公司确认:截止2019年3月31日,XX公司尚拖欠富XX公司货款144XXXX7343.82元。该函同时载有:我司当前针对贵司欠款利率按月度0.54375%收取,如贵司未按《还款计划》约定还款,我司保留收取贵司欠款利率调整回1%的权利。

  2019年11月5日,富XX公司管理人与XX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XX公司以最高竞价竞得富XX公司包含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账款在内的破产财产。

  2019年11月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5破4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富XX公司名下应收预付类债权、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以网络拍卖平台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标的的载明清单为准归XX公司所有。

  2019年11月12日,富XX公司、XX公司向XX公司发出《应收/预付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XX公司:2019年10月29日,XX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淘宝网拍卖平台竞得包含富XX公司作为出卖人对外应收预付类债权在内的破产财产。2019年11月6日,泉州中院作出(2018)闽05破4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富XX公司名下应收预付类债权归XX公司所有。富XX公司已将对XX公司的应收/预付账款120XXXX5584.59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XX公司,请XX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XX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12月25日,XX公司向XX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XX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XX公司支付应/预收账款120XXXX5884.59元。XX公司于2020年1月2日签收《催告函》。

  以上事实,有XX公司提供的《富XX公司业务往来回函》、《拍卖成交确认书》、(2018)闽05破4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应收/预付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催告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XX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淘宝网拍卖平台竞得含富XX公司作为出卖人对外应收预付类债权在内的破产财产。泉州中院作出(2018)闽05破4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富XX公司名下应收预付类债权归XX公司所有。富XX公司已将对XX公司的应收账款120XXXX5584.59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XX公司,并通知XX公司向XX公司履行还款义务,XX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XX公司诉请要求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20XXXX5581.59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XX公司并未提交《富XX公司业务往来回函》所记载的《还款计划》,即XX公司未举证证明还款期限。XX公司在2019年12月25日的《催告函》要求XX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故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关于XX公司所提其与富XX公司就货款、区域业绩利润、代开银行承兑汇票所产生债务是综合进行结算的,但X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富XX公司之间有综合结算的约定,区域业绩利润、代开银行承兑汇票属于XX公司与富XX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120XXXX5581.59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XXXX5581.59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88元,减半收取计49844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2991元,被告四川XX公司负担46853元。被告四川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罗 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翁XX


  • 2020-09-08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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