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魏XX挪用公款成功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5)成刑初字第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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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师律师团队律师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曾强律师经过会见了解案情,首先申请取保候审,其次根据经过提交了关于犯罪结果和自首的具有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挪用公款罪的辩护主要着重于钱款的用途,事实证明辩护取得了卓越成效。

案件详情

  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XX。

  被告人魏XX,男,因涉嫌挪用公款,2011年4月10日经四川省成都市XX决定,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XX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曾强,四川XX律师。

  案情概述:

  四川省成都市XX指控,被告人魏XX自2010年5月起担任四川省某校长,全面主管学校事务。2012年,被告人魏XX因其妻侯X承包茶坊需要保证金,与四川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实际控制人李X1商量,由李X1以天府丽都酒店需要资金为名,向学校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魏XX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本校财务人员转款50万元至某酒店。李X1收到该款后,为侯X交纳了承包茶坊的保证金。2012年4月12日,李X1按被告人魏XX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50万元归还四川省某学校账户。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魏XX经侦查部门通知到案。

  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魏XX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魏XX与李X1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挪用款项也在短时间内及时归还,未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2、被告人魏XX在2013年审计前主动向主管单位及审计部门领导承认其挪用单位公款的事实;2015年被立案调查前,其接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故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审判长邓夏

  审判员徐飏

  人民陪审员金草原

  二〇一六年××月三日

  书记员曹XX


  • 2016-10-13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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