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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争取少刑

  • 刑事辩护
  • (2020)京0105刑初16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海英律师
代理被告方,依法积极辩护,成功争取少刑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刑初16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临朐县,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海英、赵XX,北京市XX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海英、赵XX,被害人之诉讼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20年4月16日16时45分许,驾驶×××号“锋范”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阜荣XX上行驶至与阜通西XX处由南向西左转弯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X(男,殁年56岁,河南省人)连人带车撞倒,造成刘X受伤,两辆车损坏。被害人刘X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4月19日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XX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22日自动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一事不持异议,但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万元费用,请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于2020年4月16日16时45分许,驾驶×××号“锋范”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阜荣XX上行驶至与阜通西XX处由南向西左转弯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X(男,殁年56岁,河南省人)连人带车撞倒,造成刘X受伤、二车损坏。被害人刘X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月19日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XX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22日自动到案。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万元。
上述指控,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丁X证言,证明其爱人刘X在上述时间发生事故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19日死亡的情况。
2、证人宋X证言,证明刘X系其餐饮公司员工情况。
3、证人缐某证言证明:涉案车辆由其转让给了崔X,但一直登记其名下。
4、证人崔X证言证明:涉案车辆是其从缐某处购买,后租赁给了李XX。
5、证人王X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通过“滴滴”叫了一辆车,后该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被害人受伤。之后司机就报了警,其帮着打了急救电话,之后其就与司机在现场等待。
6、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刘X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XX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李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X无责任。
8、酒精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李XX及被害人刘X血液中均未检出酒精。
9、北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李XX驾驶的涉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10、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1、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XX的驾驶资格情况。
12、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XX驾驶涉案车辆情况。
1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复印件,证明涉案车辆投保的情况。
1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刘X于2020年4月19日死亡的情况。
15、“122”报警记录,证明李XX报警的情况。
16、到案经过证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XX于2020年6月22日到案。
17、现场录像、行车记录视频,证明在上述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情况。
18、收条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家属收到李XX给付的丧葬费人民币4万元。
19、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李XX的身份情况。
20、被告人李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其是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涉案车辆,公司主管是崔X。在上述时间、地点,其与被害人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损坏,一人受伤。当时转弯时太阳光晃了其眼睛,所以其没看到对方。案发后其报了警。后其给被害人家属拿了4万元丧葬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意见,本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李XX未安全驾驶,未能让行应让行车辆导致了事故发生,被告人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之义务,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北京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关于对被告人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准确。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支付部分丧葬费用的情况,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对其辩护人之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XX
审判员  孙XX
审判员  孙高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孟XX


  • 2020-11-06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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