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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演艺公司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 2020 )鲁 0891 民初 462 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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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常X表演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X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1、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合同关系。2、原告的欺骗行为和原告没有向我支付工资,没有社保等违反合同法的行为,所以与原告产生不合,也没有再继续工作。恳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向我主张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常X于2019年9月19号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二、限被告常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0000元。

许拥军律师代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胜诉。


  • 2020-05-19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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