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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缓刑

  • 刑事辩护
  • ( 2020 )鲁 0891 刑初 303 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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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曾用名郭XX,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于济宁高新XX,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济宁市兖州区第XX届人大代表,原济宁高新XX黄X街道西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济宁高新XXXX街道XXXXXX村,现住济宁高新XXXX街道XXXX。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许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郭XX,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高新XXXX街道XXXX村,现住济宁高新XXXX,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郭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济宁高新XXXX街道XXX村委将原村址复垦土地150余亩以抽签方式承包给村民郭XX、郭XX、郭XX、郭XX四人,其中郭XX承办40.43亩,郭XX承包34.8亩,郭XX承包3923亩,郭XX承包38.03亩。2013年4月济宁XX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因为XX二期东区施工需存放土方,经与XX村委商定,租用了XX村原村址复垦土地中的151.05亩,并签订了协议,约定租用期限为两年,租用期间的青苗补偿款按照每年每亩1200元的标准进行了补偿,共计362520元。2013年9月,济宁XX公司将362520元青苗补偿款拨付给XX村村委会,并由XX街道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管理。2013年10月,时任西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XX在明知济宁XX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租用的地块为四人承包,且实际只占用了7523亩土地(含郭XX承包的复垦地40.43亩,郭XX承包的复垦地34.8亩)用于存放土方的情况下,为给其本人及被告人郭XX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村会计郭XX伪造了152.54亩土地只有郭XX一人承包的虚假合同,由郭XX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另伪造了一份村委会议

    纪要,纪要中记载上述土地由郭XX一人承包,362520元青苗补偿款应全部归郭XX所有。依据上述两份虚假材料,郭XX将362520元青苗补偿款从XX街道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申请出来,并以存单的形式交给郭XX。后郭XX将郭XX承包的34.8亩复垦地应得的补偿款83520元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他,将其中的60000元存入郭XX银行账户,扣除郭XX本人承包的40.43亩复垦地应得的青苗补偿款97032元后,剩余121968元青苗补偿款被郭XX非法据为己有。2020年10月,被告人郭X、郭XX经纪检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侵占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由被告人郭XX、郭XX的供述与辩解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郭XX、徐XX等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郭XX利用郭XX担任济宁高新XXXX街道XX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伪造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相关会议纪要,共同侵占集体财产1819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XX、郭XX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主要利用了郭XX担任村内职务的便利,郭XX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但郭XX系主要受益人,分得了多数赃款,亦在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应按照两人在犯罪中各自的作用定罪处罚。二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侵占款项,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0-11-26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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