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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代理被告辩护

  • 刑事辩护
  • (2020)浙0604刑初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毛钰萍律师
犯寻衅滋事罪,辩护到缓刑

案件详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4刑初77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98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XX,浙江XX律师,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XX,男,1999年07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钰萍,浙江XX律师,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苗XX,男,1994年04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XX,浙江XX律师,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吴X,男,1996年0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回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扬权,浙江XX律师,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XX,男,1997年07月08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XX、陈X,浙江XX律师,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胥XX,男,1988年0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大学本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X,浙江XX律师,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李XX、李XX、苗XX、吴X、王XX、胥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于2020年5月14日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同时,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6月4日当庭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18日,陈XX(另案处理)出资在河南郑州市郑东新XX成立了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该公司由刘X(另案处理)负责具体业务,由张XX(另案处理)任法人代表,XX公司于2018年7月起为“闪电虎”、“雏鹰”、“甜兔”等多家网贷APP实施有偿催讨业务,逐渐形成了以陈XX、刘X为首,靳XX(另案处理)、王XX(另案处理)、王X(另案处理)、李XX(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何XX等9名催收组长及下属的50名催收员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严密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在催讨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电话、彩信、微信等方式辱骂、恐吓、发送PS侮辱图片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友,迫使其还款,严重干扰了数百户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摄取高额非法利益,通过“七天乐享”和“畅响花”等套路贷借款平台,以低息为诱饵,隐瞒“砍头息”、“逾期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张XX负责的小组实施的寻衅滋事情况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李X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1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1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X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全某进行催债。

    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2进行催债。

    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许X1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绕吉进行催债。

    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吴X1进行催债。

    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郭X1进行催债。

    1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石X1进行催债。

    1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许X2进行催债。

    1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孟X进行催债。

    1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马X1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1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袁某进行催债。

    1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叶XX进行催债。

    1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4进行催债。

    1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虞X进行催债。

    1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尚XX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1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姜XX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马XX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旷X进行催债。

    2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5进行催债。

    2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郑XX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杜X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邹X进行催债。

    2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汪XX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朱X1进行催债。

    2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游X进行催债。

    2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黄XX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3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夏X1进行催债。

    3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段瑶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3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朱X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3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的关系人(181××××5056持有人)进行催债。

    3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舒X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3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谢X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3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靖X进行催债。

    3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邵X进行催债。

    3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石X3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3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谭X进行催债。

    40、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孔X进行催债。

    4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崔X进行催债。

    4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何X进行催债。

    (二)被告人李X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蔡X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游莎莎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X1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夏X2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X2进行催债。

    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3进行催债。

    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邢X进行催债。

    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朱X1进行催债。

    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7进行催债。

    1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4进行催债。

    1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9进行催债。

    1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2进行催债。

    1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肖某进行催债。

    1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187××××9192持有人)进行催债。

    1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宋X进行催债。

    1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徐X1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1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黄X进行催债。

    1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彭X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1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苏X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杨X2进行催债。

    2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杨XX进行催债。

    2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10进行催债。

    2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徐X3进行催债。

    2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曹X1进行催债。

    2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舒X进行催债。

    2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向X进行催债。

    2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X3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3进行催债。

    2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5进行催债。

    30、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强某进行催债。

    3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焦X进行催债。

    3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唐X2进行催债。

    3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郑X进行催债。

    (三)被告人苗X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侯X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4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曹X1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贝X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3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钱X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孙X1进行催债。

    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刘XX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梁X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四)被告人王X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11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许凯旋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郭X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谢XX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胡X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任赟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唐X3进行催债。

    (五)、被告人胥X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胥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6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胥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孔X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胥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5进行催债。

    (六)被告人吴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马X2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朱X2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刘X2进行催债。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李XX、李XX、苗XX、吴X、王XX、胥XX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苗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吴X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胥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XX、李XX、李XX、苗XX、吴X、王XX、胥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异议。恶势力一般为线下犯罪,而本案均为线上催收。恶势力侵害对象具有特定被侵害对象和不特定的百姓,但本案被害人均系特定借款人以及相应的关系人,并无欺压百姓特征。恶势力需要对一定行业、区域造成影响,但本案犯罪行为无法影响金融贷款行业,也无固定的影响区域。故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作为普通犯罪进行处理。2、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时间短,非犯意提起者,犯罪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综上,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XX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犯罪参与时间短,获利少;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故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XX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故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苗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苗XX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未产生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故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X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故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故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胥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胥XX系初犯,犯罪参与少,故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陈XX(另案处理)出资成立了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从事催收业务。该公司由陈XX实际掌控,由刘X(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具体事务。自2018年下半年起,XX公司开始为“闪电虎”、“雏鹰”、“甜兔”等多家网络APP平台实施有偿催收,逐渐形成了以陈XX、刘X为首,靳XX(商务总监,另案处理)、王XX(催收主管,另案处理)、王X(技术人员,另案处理)、李XX(人事、行政主管,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张XX(另案处理)、李XX(另案处理)、徐XX(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张XX、李XX、李XX、苗XX、吴X、王XX、胥XX等50余名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催收过程中,通过以电话、短信、微信辱骂、恐吓、发送PS侮辱图片等方式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友,迫使其还款,严重扰乱了数百户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又利用“七天乐享”和“畅响花”套路贷借款平台,以低息为诱饵,骗取相关被害人的财物,同时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张XX系催收小组组长,负责整个小组的催收业务,并管理小组成员。被告人李XX、李XX、苗XX、吴X、王XX、胥XX系小组成员。该组寻衅滋事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李X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1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1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X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全某进行催债。

    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2进行催债。

    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许X1及其关系人张X2等人进行催债。

    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绕吉进行催债。

    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吴X1进行催债。

    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郭X1进行催债。

    1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石X1进行催债。

    1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许X2进行催债。

    1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孟X进行催债。

    1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马X1进行催债。

    1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袁某进行催债。

    1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叶XX进行催债。

    1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4进行催债。

    1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虞X进行催债。

    1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尚XX的关系人(150××××3728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1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姜XX的关系人(186××××4431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2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马XX的关系人(151××××7366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2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旷X进行催债。

    2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5进行催债。

    2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郑XX的关系人石X2等人进行催债。

    2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杜X及其关系人(186××××0258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2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邹X进行催债。

    2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汪XX的关系人(138××××7661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2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朱X1进行催债。

    2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游X进行催债。

    2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黄XX的关系人(151××××4368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3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夏X1进行催债。

    3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催债为名,通过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139××××7574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滋扰。

    3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朱X的关系人(135××××5151手机号码持有人等)进行催债。

    3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的关系人(181××××5056持有人)进行催债。

    3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舒X进行催债。

    3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谢X进行催债。

    3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靖X进行催债。

    3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邵X进行催债。

    3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

    3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谭X进行催债。

    40、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孔X进行催债。

    4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崔X进行催债。

    4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何X进行催债。

    被告人李X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蔡X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游莎莎及其关系人杨X1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X1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夏X2及其关系人张X6进行催债。

    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X2进行催债。

    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3进行催债。

    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邢X进行催债。

    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朱X1进行催债。

    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7及其关系人张X8进行催债。

    1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4进行催债。

    1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9进行催债。

    1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2进行催债。

    1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肖某进行催债。

    1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187××××9192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1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宋X进行催债。

    1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徐X1及其关系人徐X2进行催债。

    1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黄X进行催债。

    1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彭X及其关系人(182××××3366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1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苏X进行催债。

    2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杨X2进行催债。

    2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杨XX进行催债。

    2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10进行催债。

    2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徐X3进行催债。

    2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曹X1进行催债。

    2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舒X进行催债。

    2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向X及其关系人唐X1进行催债。

    2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X3及其关系人韩X进行催债。

    2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3进行催债。

    2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5进行催债。

    30、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强某进行催债。

    3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焦X进行催债。

    3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唐X2进行催债。

    3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郑X进行催债。

    被告人苗X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侯X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4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曹X1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贝X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3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钱X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孙X1进行催债。

    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刘XX的关系人(156××××3444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梁X及其关系人周X4进行催债。

    被告人王X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张X11及其关系人张X12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许凯旋的关系人(177XXXX9112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郭X的关系人郭X2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谢XX的关系人(157××××8868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胡X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任赟的关系人(138××××3101手机号码持有人)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唐X3进行催债。

    被告人胥X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胥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X6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胥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孔X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胥X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陈X5进行催债。

    被告人吴X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X以催债为名,通过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马X2进行滋扰。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X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朱X2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X以催债为名,通过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刘X2进行滋扰。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处共扣押手机16部,电脑6台等物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非同案共犯陈XX、刘X、王XX、靳XX、李XX等人供述,涉案寻衅滋事被害人张X1、李X1、陈X1、全某、李X2、许X1、张X2、张X3、刘X1、绕吉、吴X1、郭X1、石X1、许X2、孟X、马X1、袁某、叶X、张X4、虞X、旷X、张X5、石X2、杜X、邹X、朱X1、游X、夏X1、舒X、谢X、靖X、邵X、石X3、吕X、谭X、孔X、崔X、何X、蔡X、杨X1、周X1、夏X2、张X6、周X2、李X3、邢X、朱X1、张X7、张X8、李X4、张X9、陈X2、肖某、宋X、徐X1、徐X2、黄X、彭X、苏X、杨X2、杨XX、张X10、徐X3、曹X1、向X、唐X1、周X3、韩X、陈X3、李X5、强某、焦X、唐X2、郑X、侯X、陈X4、贝X、钱X、孙X1、梁X、周X4、张X11、张X12、郭X2、胡X、唐X3、李X6、孔X、陈X5、马X2、朱X2、刘X2以及手机号码150××××3728、186××××4431、151××××7366、188××××8021、186××××0258、181××××3791、138××××7661、151××××4368、139××××7574、135××××5151、186××××5084、181××××5056、187××××9192、182××××3366、156××××3444、177XXXX9112、157××××8868、138××××3101持有人等人陈述以及其他数百名被害人马X3、吴X2、徐X4、张X13、孙X2、杨X3、赵某、徐X5、王某、曹X2、吴X3等人陈述,证人喻某、杨X4、张X14、盛某、娄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手机短信、微信等记录,催讨话术技巧,公司规章制度,畅响花APP业务流程、用户借款协议、上线产品资料、运营规则以及后台数据,畅响花及七天乐享平台相关银行流水,公民信息数据表格,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及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

    被告人张XX、李XX、李XX、苗XX、吴X、王XX、胥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XX、刘X纠集靳XX、王XX(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张XX、李XX、李XX、苗XX、吴X、王XX、胥XX等人,为共同谋取非法利益,组成了有组织领导、有分工协作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辱骂、恐吓以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张XX、李XX、李XX、苗XX、吴X、王XX、胥XX为组织成员,应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处罚。不采纳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XX、李XX、李XX、苗XX、吴X、王XX、胥XX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李XX、李XX、苗XX、吴X、王XX、胥XX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采纳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上述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XX作为催收小组组长,负责整个小组的催收业务,并管理小组成员,包括分发催收客户名单,统计组员业绩数据,帮助组员解决催收问题,与上级沟通协调等,故其在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中作用较大,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李XX、李XX、苗XX、吴X、王XX在加入组织后均各自积极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对其具体参与实施部分均不应认定为从犯。不采纳相关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宣告缓刑,不采纳其辩护人的缓刑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李XX、苗XX、吴X、王XX、胥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采纳相关辩护人的缓刑辩护意见。其余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七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二二年七月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止);

    三、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吴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苗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胥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现扣押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涉案手机十六部及电脑六台,均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飞飞

    审判员章荻

    人民陪审员高XX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万疑解

    书记员朱XX


  • 2020-07-27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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