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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代理被告辩护

  • 刑事辩护
  • (2020)浙06刑终4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毛钰萍律师
判处有期徒刑,少刑

案件详情

浙江省绍兴市中XX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刑终462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X、卢XX,浙江XX律师。
原审被告人马XX,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XX,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沈XX,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孟XX,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俞XX,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于2019年11月28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X,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X,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楼XX,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鲍XX,曾用名钟XX,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XX,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易XX,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XX,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X,女,1977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XX,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2019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倪XX,女,1969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XX,女,1976年3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童XX,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XX,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XX,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XX,女,1953年5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褚XX,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戚XX,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凌X,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戴XX,女,1979年3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浮梁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马XX、朱XX、沈XX、孟XX、俞XX、李X、高X、楼XX、鲍XX、韩XX、易XX、张XX、张X、唐XX、倪XX、陈XX、童XX、韩XX、赵XX、孙XX、褚XX、戚XX、凌X、戴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19)浙0604刑初9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XX从上家处购买植物伟X、美国蓝金、蚁力神、德国黑蚂蚁生精片、金功夫、阴茎倍增、MXX大男人、FRANCET253、袋鼠精、藏八宝、肾黄金、速勃延时999、冬虫夏草、藏秘肾宝等性保健品,后销售给被告人马XX、孟XX、俞XX、李X、高X、鲍XX、韩XX、易XX、张XX、唐XX、倪XX、陈XX、韩XX、赵XX、孙XX、戚XX、凌X、戴XX等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2月28日,民警对陈XX的浙AZ××××小型客车及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XX陈XX家中进行搜查,共发现蚁力神176盒(蚁粒神110盒、蚁力神66盒)、FRANCET25318盒(108小盒)、金功夫55盒(825小盒)、MaxMan大男人14盒(168小盒)、美国蓝金192盒、肾黄金242盒、植物伟X25盒(250小盒)、藏八宝12盒(176小盒)、速勃延时99914盒(168小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128盒(472小盒)、冬虫夏草2盒、阴茎倍增198盒、藏秘肾宝175盒(1050小盒)、肾宝片(人参玛卡片)32盒、GOLDFLY2盒、肾果海狗24盒。后经鉴定,上述冬虫夏草、蚁力神、MaxMan大男人、植物伟X(2批次)、金功夫、速勃延时999、T253、德国黑蚂蚁生精片、藏八宝、蚁粒神、阴茎倍增、肾黄金、美国蓝金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藏秘肾宝检出西地那非、氨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成分。
2.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马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金功夫、袋鼠精、美国蓝金、德国黑蚂蚁生精片、MXX大男人、FRANCET253、XXX等性保健品,后销售给被告人朱XX等人。
2019年2月21日,民警对马XX居住的绍兴市越城区××楼××幢××室××房进行搜查,在附房发现袋鼠精30盒、FRANCET25312盒,VIGOUR36盒、金功夫135盒、美国蓝金10盒、MaxMan大男人36瓶。后经鉴定,上述美国蓝金、Maxman大男人、FRANCET253、金功夫、VIGOUR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袋鼠精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3.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朱XX从被告人马XX处进购德国黑蚂蚁生精片、MaxMan大男人、金功夫、袋鼠精、美国蓝金等性保健品,后以等价的形式卖给被告人沈XX、朱X等人,并从被告人沈XX处低价获取其他药品,从中获取利润。
4.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沈XX从被告人朱XX处进购德国黑蚂蚁生精片、MXX大男人、金功夫、袋鼠精、美国蓝金等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绍兴XXXXX内对外销售。
2019年1月15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沈XX经营的绍兴XXXXX进行检查,在该店“生活区”内发现德国黑蚂蚁生精片37盒、MXX大男人38瓶、金功夫14盒、袋鼠精51盒、美国蓝金9盒。后经鉴定,上述德国黑蚂蚁生精片、MXX大男人、金功夫、美国蓝金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袋鼠精检出西地那非、氨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成分。
5.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孟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金功夫、植物伟X、冬虫夏草、藏八宝等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诸暨十二都大药房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5日,民警对孟XX经营的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大药房进行搜查,发现藏八宝3盒、冬虫夏草2盒(其中1盒仅有6粒)、植物伟X2盒、金功夫1盒、爱之助2支、AbsoluteClimax2包。后经鉴定,上述冬虫夏草、植物伟X、藏八宝、金功夫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6.2018年年底以来,被告人俞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金功夫、蚁粒神、魔根、袋鼠精等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诸暨市XX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5日,民警对俞XX经营的诸暨市XX进行搜查,发现金功夫14盒、藏秘肾宝30盒、蚁粒神18盒、魔根4盒、袋鼠精1盒。后经鉴定,上述魔根、蚁粒神、金功夫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藏秘肾宝(2批次)、袋鼠精检出西地那非、氨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成分。
7.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等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杭州XX公司衙前第二大药房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3日,民警对李X经营的杭州XX公司衙前第二大药房进行搜查,发现金功夫2盒、蚁粒神2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2盒、爱之助1盒。后经鉴定,上述金功夫、德国黑蚂蚁生精片、蚁粒神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8.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高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藏秘肾宝、冬虫夏草、XXX、蚁粒神、金功夫等性保健品,后伙同被告人楼XX等人在杭州桥南药房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3日,民警对杭州桥南药房进行搜查,在药房南首药柜下抽屉内发现冬虫夏草1盒、XXX1盒、蚁粒神5盒、金功夫11盒、藏密肾宝12盒。后经鉴定,上述冬虫夏草、XXX、蚁粒神、金功夫、藏密肾宝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9.2018年年初以来,被告人鲍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藏秘肾宝、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等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杭州XX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5日,民警对杭州XX进行搜查,在药房内间一桌子抽屉里发现藏密肾宝1盒。后经鉴定,上述藏密肾宝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10.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韩XX、易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藏秘肾宝等性保健品,后在杭州XX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3日,民警对杭州XX进行搜查,在杭州XX门口一辆白色浙D3××××宝马轿车后备箱内发现藏密肾宝3盒(18小盒)。后经鉴定,上述藏密肾宝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11.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德国黑蚂蚁生精片、XXX、袋鼠精、美国玛卡、美国蓝金、美国魔根、冬虫夏草、藏八宝、藏密肾宝等性保健品,后伙同被告人张X在杭州XX公司塘头大药房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3日,民警对杭州XX公司塘头大药房进行搜查,在店内发现德国黑蚂蚁生精片4盒、XXX1瓶、袋鼠精1瓶、美国玛卡1瓶、美国蓝金3瓶(其中1瓶仅有2粒)、美国魔根2瓶、冬虫夏草2盒(其中1盒仅有6颗)、藏八宝2盒、藏密肾宝4盒(其中1盒仅有5颗)。后经鉴定,上述袋鼠精、藏八宝、冬虫夏草、美国魔根、美国玛卡、美国蓝金、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藏密肾宝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12.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唐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速勃延时999、蚁粒神、美国蓝金、肾黄金等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杭州XX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3日,民警对杭州XX进行搜查,在药店内发现蚁粒神4瓶(其中1瓶仅有9粒)、速勃延时99921盒、美国蓝金9盒、肾黄金2盒。后经鉴定,上述蚁粒神、速勃延时999、美国蓝金、肾黄金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13.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倪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XXX、藏秘肾宝、美国蓝金、德国黑蚂蚁生精片、植物伟X、肾黄金、袋鼠精等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杭州XX公司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3日,民警对杭州XX公司进行搜查,发现XXX3盒(其中1盒10颗、1盒9颗、1盒8颗)、藏密肾宝1盒(10粒)、美国蓝金3盒、肾黄金1盒(3颗)、植物伟X1盒(9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2盒(1盒5颗、1盒6颗)、袋鼠精1盒(2颗)。后经鉴定,上述XXX、植物伟X、美国蓝金、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藏密肾宝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14.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陈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藏八宝、植物伟X、阴茎倍增、金功夫等性保健品,后与被告人童XX在杭州XX公司五联村店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3日,民警对杭州XX公司五联村店进行搜查,在药店房间的棉被衣物内发现植物伟X2盒(12粒)、金功夫4盒(8粒)、阴茎倍增2盒(11粒)。后经鉴定,上述金功夫、阴茎倍增、植物伟X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15.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韩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等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杭州XX公司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3日,民警对杭州XX公司进行搜查,在一楼收银台下方柜子里的黑色皮包内发现德国黑蚂蚁生精片1盒;对欣盛药房门口的浙AXXX轿车进行检查,在车后座座位上的白色塑料袋中发现德国黑蚂蚁生精片2盒。后经鉴定,上述德国黑蚂蚁生精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16.2018年年初以来,被告人赵XX、孙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美国蓝金、蚁力神、袋鼠精、阳光男人等性保健品,后伙同被告人褚XX等人在杭州窑北XX药房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5日,民警对杭州窑北XX药房进行搜查,发现美国蓝金16盒(160粒)、阳光男人6盒(48粒)、袋鼠精1盒(10粒)、蚁力神2盒(16粒)。后经鉴定,上述美国蓝金、阳光男人、蚁力神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袋鼠精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17.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戚XX、凌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德国黑蚂蚁、阴茎倍增等性保健品,后在杭州XX公司盛乐村大药房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3日,民警对杭州XX公司盛乐村大药房进行搜查,发现美国玛卡1瓶、MXX大男人1瓶、FRANCET2532盒、蚁力神2盒、阴茎倍增6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5盒、男士喷剂2盒。后经鉴定,上述美国玛卡、MXX大男人、FRANCET253、蚁力神、阴茎倍增、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18.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戴XX从被告人陈XX处进购藏秘肾宝、冬虫夏草、藏八宝、阴茎倍增等性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杭州XX公司内对外销售。
2019年3月13日,民警对杭州XX公司进行搜查,发现藏密肾宝3盒、冬虫夏草3盒、藏八宝2盒、阴茎倍增3盒。后经鉴定,上述冬虫夏草、藏八宝、阴茎倍增、藏密肾宝(1批次)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藏密肾宝(2批次)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沈XX、孙XX、戚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XX处扣押XX手机两只、苹果5手机一只;从被告人马XX处扣押honor手机一只;从被告人唐XX处扣押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一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从被告人陈XX处扣押OPPO手机一只;从被告人童XX处扣押小米手机一只;从被告人戚XX处扣押XX手机一只;从被告人戴XX处扣押vivo手机一只、身份证一张。
还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马X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孟X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被告人俞X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李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被告人高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鲍X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张X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倪X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被告人陈X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韩X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被告人赵X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戚XX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
原判确认了相应的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XX、马XX、朱XX、沈XX、孟XX、俞XX、李X、高X、楼XX、鲍XX、韩XX、韩XX、赵XX、孙XX、褚XX、戚XX、凌X、戴XX易XX、张XX、张X、唐XX、倪XX、陈XX、童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X、韩XX、张XX、陈XX、赵XX、戚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楼XX、易XX、张X、童XX、孙XX、褚XX、凌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X、戚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XX、孟XX、俞XX、李X、高X、楼XX、鲍XX、韩XX、易XX、张XX、张X、唐XX、倪XX、陈XX、童XX、韩XX、赵XX、褚XX、凌X、戴XX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XX、孟XX、俞XX、李X、高X、鲍XX、张XX、倪XX、韩XX、赵XX、戚XX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高X、楼XX、张XX、张X、童XX、孙XX、褚XX、戚XX、凌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马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朱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被告人沈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被告人孟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六、被告人俞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李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八、被告人高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九、被告人楼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十、被告人鲍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十一、被告人韩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二、被告人易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十三、被告人张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十四、被告人张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十五、被告人唐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十六、被告人倪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十七、被告人陈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十八、被告人童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十九、被告人韩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十、被告人赵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十一、被告人孙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十二、被告人褚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十三、被告人戚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十四、被告人凌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十五、被告人戴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十六、禁止被告人陈XX、马XX、朱XX、沈XX、孟XX、俞XX、鲍XX、韩XX、易XX、唐XX、倪XX、陈XX、韩XX、赵XX、戴XX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十七、禁止被告人李X、高X、楼XX、张XX、张X、童XX、孙XX、褚XX、戚XX、凌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八、暂存于法院的被告人马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孟XX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元、被告人俞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李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元、被告人高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鲍XX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倪XX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韩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元、被告人赵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戚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性保健品,予以没收;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二十九、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沈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韩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被告人唐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戴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上诉人陈XX及辩护人提出:1.与同类案件相比量刑过重,罚金过高。2.被查获的未销售部分应当认定为未遂,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法律规定只有判处缓刑的人有从业限制,对判处实刑的人可以不判处从业限制。4.西地那非对人体危害较小,陈XX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XX、马XX、朱XX、沈XX、孟XX、俞XX、李X、高X、楼XX、鲍XX、韩XX、易XX、张XX、张X、唐XX、倪XX、陈XX、童XX、韩XX、赵XX、孙XX、褚XX、戚XX、凌X、戴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朱X、俞X、王X、潘X、何X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检测报告及资质材料,扣押财物清单,现场笔录及抽样取证单,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营协议,刑事案件暂存款票据,归案经过及各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陈XX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评析如下:1.被告人陈XX供述其在7、8年前就开始卖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大概在20万元左右。根据其他买家供述,其他买家从2015年开始从陈XX处购买性保健品,且向其购买添加非法成分的性保健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下家就达20多人,案发后侦查机关仅从陈XX处扣押的添加非法成分的性保健品达25704粒。由此可见,陈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时间长、数量大、下家多,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原判对其销售时间、金额、查获的数量等事实与情节予以综合考量,所作量刑适当。2.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有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的行为,即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行为包括买入行为和卖出行为。陈XX被查扣的部分性保健品虽然尚未卖出,但其已经实施了为卖出而买入的行为,故其行为已经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既遂。3.根据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原判根据规定,判处陈XX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其三年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XX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湘静
审判员  钱耀炯
审判员  袁建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XX


  • 2021-01-15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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