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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500万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胜诉

  • 合同事务
  • (2021)皖12民终9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晗律师
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拉回两台机器设备,被上诉人应予以准许,不得妨碍。

案件详情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2民终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0274800G(1/1)。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晗,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上海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城工业园胜利东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282MA2RA7X92U。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人民中XX,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苏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杜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提起上诉并辩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XX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其在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2日共加工KN95片料636944元,合计516984.3元,一审法院仅认定加工392020片与事实不符。XX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支付516984元,并备注“KN95口罩片加工费”,支付的就是截止到2020年5月2日的加工费。二、2020年5月31日之前XX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停机天数就有16.5元,一审判决认定在2020年5月31日才停机,明显与事实不符。三、因XX公司自2020年6月起一直没有订单,厂房关闭,其撤回员工为了避免扩大损失,不是协议停机,XX公司应赔偿其损失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四、一审判决既然认定其可以随时将设备拉回,就不应该在判决结果中限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五、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且构成虚假诉讼,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XX公司提起上诉并辩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支付XX公司加工费150385.9元、模具费120000元和食宿费8940元,不支付停机补偿金,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XX公司仅提供4套模具,并没有提供8套模具。二、从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4日,双方达成停机协议,XX公司经商定撤走工作人员,XX公司并没有损失,法院判决支付停机损失不当。三、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公司立即向其返还占用的两台模切机器设备,运费由XX公司承担。2、判令XX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加工费392955.90元。3、判令XX公司向其支付停机赔偿金,以20000元/日计算至两台模切机器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暂计至2020年9月4日为XXX元。4、判令XX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模具费240000元。5、判令XX公司向其支付员工食宿费共计25420元。6、案件诉讼费用均由XX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2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模切加工合同》,XX公司为乙方,XX公司为甲方。合同约定:“一、关于设备、材料及人员:1、乙方提供两台模切机器,并改造成可以生产KN95片料设备。为了更好配合甲方生产,并应甲方要求将设备运到甲方公司地址;该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设备放在甲方工厂生产…;2、…;3、口罩模切生产所需的所有原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仅提供可生产的KN95片料的机器和生产人员。生产人员的工资报酬、激励绩效等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安排足够生产人员能达到甲方产能需要的工作时长,生产人员在甲方场所产生的任何劳务人身风险,均有乙方负担,甲方需为生产人员提供吃住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等。4、合同签定后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台200000元合作定金,两台共计:400000元;乙方收到定金后5-7天内将没备改造调试完毕(特殊原因由双方协商处理);乙方设备调试完毕发出前,甲方需支付每台500000元,共XXX万设备保证金;设备保证金等乙方设备拉回时一次性归还给甲方。设备从乙方往来甲方指定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5、乙方改造好设备后,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不再需要乙方将设备放到甲方工厂,定金将作为乙方改造设备的补偿金,不再退还给甲方。6、双方约定初步议定设备使用周期为两个月。从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开始计算。如果两个月后,甲乙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加工价格等事宜再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友好协商。二、关于加工费用:1、模切加工产品为KN95片料,即所说的打片,不包含封边及焊接耳带,加工费为未税0.7元人民币/片;产品的品质由甲方品质在现场监督认,由于材料原因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和乙方无关;每天双方签字确定数量后,默认为甲方承认所有产品为合格品。2、加工费用每星期结算两次,具体时间可协商确定,由甲方按实际数量现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付款。3、合同周期为两个月,自设备正常运转之日起,在乙方设备和生产人员可达到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每台两个月总量不低于400万片的订单。如果因为材料等原因造成设备停机,除按实际生产数量进行结算外,另外须向乙方方支付20000元/天的停机补偿金,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每月停机天数不得超过三天。如果因为乙方设备造成停机无法生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4、生产模具由乙方帮忙设计通用KN95模具一套,备用一套,模具费用由甲方承担,每套按三万元收取,正式生产后从合作定金中扣除;后期模具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需要定做模具,需要提供详细图纸,乙方提供按甲方图纸设计模具等免费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5、正式生产后合作定金按照每周10万元抵扣加工费,抵完为止。”

2020年5月10B,双方重新签订《模切加工合同》,XX公司为乙方,XX公司为甲方。合同约定:“1、乙方预计提供五台模切机器,并改造成可以生产KN95片料设备…,后续乙方需要再增加3台设备到甲方工厂生产;2、…;3、…;4、合同签定后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台200000元合作定金,五台共计:XXX元;乙方收到定金后5-7天内将设备改造调试完毕(特殊原因由双方协商处理);乙方设备调试完毕发出前,甲方需支付每台200000元,共XXX万设备保证金;设备保证金等乙方设备拉回时一次性归还给甲方。设备从乙方往来甲方指定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其中先到两台设备的定金和设备押金,甲方已经付了,无需重复支付。5、…;6、双方约定设备使用周期为卷个月…。二、关于加工费用:1、模切加工产品为KN95片料,即所说的打片,不包含封边及焊接耳带。产品的品质由甲方品质在现场监督确认,由于材料原因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和乙方无关;每天双方签字确定数量后,默认为甲方承认所有产品为合格品。2、甲方承诺巻个月内给予乙方500XXXX0000片的打片产量。总加工费为未稅150XXXX0000元;签订合同后,甲方先预付XXX元的产量保证金给乙方。如果三个月内达不到所约定的数量,或者因为甲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执行,该保证金乙方不予退还。如果达到约定的数量,保证金作为最后一批相应数量的加工费。3、因为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期内连续10天无法正常生产,乙方有权拉回设备,并把产量保证金作为补偿金。4、为了完成保证约定产能,乙方自愿增加设备,甲方无需再另外加付定金和设备押金。

5、加工费用每星期结算壹次,具体时间可协商确定,由甲方按实际数量现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付款。6、合同周期为巻个月,自双方盖章收到定金后生效。7、如果因为材料等原因造成设备停机,须向乙方支付20000元/天/台的停机补偿金,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每月停机天数不得超过五天。如果因为乙方设备造成停机无法生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8、生产模具由乙方帮忙设计通用KN95模具,按每一个生产工位使用一套,备用一套标准进行配置,模具费用由甲方承担,每套按三万元收取,正式生产后从合作定金中扣除;后期模具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需要定做模具,需要提供详细图纸,乙方提供按甲方图纸设计模具等免费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9、正式生产后合作定金按照每周20万元抵扣加工费,抵完为止。"合同签订后,XX公司于4月23日将两台设备运送至XX公司指定工场,并在4月25日开始正常用于生产。XX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汇给原告400000元合作定金,4月23日向XX公司汇入XXX元设备保证金。2020年5月6日XX公司两次向XX公司分别支付口罩片加工费300000元、216984元,合计516984元。

XX公司按约定向XX公司提供模具8套(24把)。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10日,XX公司共加工KN95片料392020片,按0.7元/片计算。自2020年5月11日至5月310,XX公司共加工KN95片料XXX片,双方约定按0.3元/片计算。2020年5月31日因材料、订单问题停机。XX公司支出住宿费8940yco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双方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10日各签订了一份《模切加工合同》,从合同的内容来看,第二份合同对第一份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上述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第一份合同在2020年5月10日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二份合同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关于XX公司请求XX公司返还两台模切机器设备及运费承担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案涉两台模切机器属双方因合作关系由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不是XX公司租用而来,因此不存在返还问题,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XX公司可随时拉回。XX公司拉回时,XX公司应予以准许,不得妨碍。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设备从乙方往来甲方指定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因此该运费应由XX公司承担,但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加工费的问题,根据XX公司提供的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10日生产统计日报表计算,XX公司共加工KN95片料392020片,加工费为392020片X0.7元/片=274414元;根据XX公司提供的自2020年5月11日至5月31日之间的KN95片料送货单计算,XX公司加工KN95片料为XXX片,加工费为XXX片X0.3元/片=392955.9元;上述合计667369.9元。扣除已支付的加工费516984元,XX公司仍下欠加工费为150385.9元,该款项XX公司应予支付。关于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停机补偿金问题,两台模切机于2020年5月31日停机,根据双方微信通话内容可以看出,系因无订单问题而停机。按照合同约定,停机原因应归于XX公司。为此XX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停机补偿金。根据2020年6月4日微信通话内容来看,双方通过协商XX公司同意将其工作人员撤回,应视为双方达成协议停机,为此停机补偿金应自2020年5月31日计算至2020年6月4日为止,即20000元/天/台X2台X4天=160000元。关于XX公司请求XX公司支付拖欠的模具费240000元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模具费用应由XX公司承担,故XX公司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XX公司请求XX公司支付员工食宿费的问题,XX公司主张支出住宿费8940元,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XX公司应为XX公司员工提供必要的食宿等生活条件,故对XX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XX公司主张的餐费16480元,XX公司不予认可,XX公司仅提供自制清单,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部分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XX公司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他请求,予以驳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苏州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拉回两台模切机器设备,安徽XX公司应予以准许,不得妨碍。二、安徽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苏州XX公司加工费150385.9元、停机补偿金160000元、模具费240000元、住宿费8940元,合计559325.9元。三、驳回苏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27元,减半收取1591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13.5元,由苏州XX公司承担14741.2元,由安徽XX公司承担6172.30元。

本案二审期间,XX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XX公司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一、送货单,证明:2020年5月4日和5日,其向XX公司送货738549片,均系其在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2日生产,加工费合计516984.3元。XX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支付的516984元就是支付上述费用。

证据二、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XX公司部分员工在2020年6月18日仍留在界首,XX公司的负责人李X要求员工继续留下在宾馆续住。XX公司在2020年8月11日提出把设备拉回,XX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答复不要动设备,还会有订单。由此可以证明双方在2020年8月中旬仍在履行案涉《模切加工合同》,没有终止履行,但XX公司的设备因为没有订单一直处于停机状态,其和XX公司并没有在2020年6月4日协商停机,其撤回部分员工仅是为了减少XX公司的食宿费支出。

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X是XX公司现场负责人。证据四、加工费入库单,证明:李X是XX公司员工。XX公司对XX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第一次质证意见为:1、不属于新证据,一审时就可以提交也应当提交,如对方主张权利可以另案诉讼。2、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如能提供原件,对真实性无异议。3、两份送货单中口罩的生产量已经包含在2020年4月22•日所签订的合同关于安徽口罩生产二号机生产统计表中,该统计表对送货单中记载的数量,包含在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10日统计数量内,该两份送货单系重复计算。第二次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有异议,不属于新证据。谁填写的不清楚,不能作为案依据。质证意见以本次为准。

证据二不属于新证据,XX公司对XX公司在微信中并未回复。双方已经在2020年6月4日达成协议由XX公司把人员撤走,设备未拉走仅是因为双方未结算,模具照片与事实情况不符。该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证据三不属于新证据,对真实性不发表意见,无法证明李X系XX公司的工作人员。

证据四不属于新证据,对真实性不发表意见,无法证明李X

系XX公司的工作人员。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对XX公司二审时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认定意见为:

一、对证据一送货单。因XX公司在2021年3月23日的问话笔录中陈述“如(XX公司)能提供原件,我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且XX公司在开庭时提交了送货单的原件,并结合双方签订的第一份《模切加工合同》中对加工费0.7元/片的约定、XX公司的付款时间节点及付款数额为516984元等证据,应认定XX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支付的516984元系履行支付第一份

《模切加工合同》的加工费用,故本院对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二、对证据二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和证据四加工费入库单。因XX公司对XX公司就该证据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且XX公司主张的相应事实与其起诉中自认的自“2020年5月28日以后其再无法进入厂房生产”和上诉状中自认的“由于被上诉人6月起一直没有订单,厂房关闭”及其在一审庭审举证环节主张“自6月1日起经原告多次催促仍完全没有订单,设备一直处于停机状态”的事实相矛盾,故本院对微信群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加工费入库单的证明效力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一、二审举证质证等情形,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20,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模切加工合同》,XX公司为乙方,XX公司为甲方。合同约定:“一、关于设备、材料及人员:1、乙方提供两台模切机器,并改造成可以生产KN95片料设备。为了更好配合甲方生产,并应甲方要求将设备运到甲方公司地址;该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设备放在甲方工厂生产…;2、…;3、口罩模切生产所需的所有原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仅提供可生产的KN95片料的机器和生产人员。生产人员的工资报酬、激励绩效等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安排足够生产人员能达到甲方产能需要的工作时长,生产人员在甲方场所产生的任何劳务人身风险,均有乙方负担,甲方需为生产人员提供吃住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等。4、合同签定后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台200000元合作定金,两台共计:400000元;乙方收到定金后5-7天内将没备改造调试完毕(特殊原因由双方协商处理);乙方设备调试完毕发出前,甲方需支付每台500000元,共XXX万设备保证金;设备保证金等乙方设备拉回时一次性归还给甲方。设备从乙方往来甲方指定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5、乙方改造好设备后,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不再需要乙方将设备放到甲方工厂,定金将作为乙方改造设备的补偿金,不再退还给甲方。6、双方约定初步议定设备使用周期为两个月。从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开始计算。如果两个月后,甲乙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加工价格等事宜再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友好协商。二、关于加工费用:1、模切加工产品为KN95片料,即所说的打片,不包含封边及焊接耳带,加工费为未稅0.7元人民币/片;产品的品质由甲方品质在现场监督认,由于材料原因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和乙方无关;每天双方签字确定数量后,默认为甲方承认所有产品为合格品。2、加工费用每星期结算两次,具体时间可协商确定,由甲方按实际数量现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付款。3、合同周期为两个月,自设备正常运转之日起,在乙方设备和生产人员可达到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每台两个月总量不低于400万片的订单。如果因为材料等原因造成设备停机,除按实际生产数量进行结算外,另外须向乙方方支付20000元/天的停机补偿金,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每月停机天数不得超过三天。如果因为乙方设备造成停机无法生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4、生产模具由乙方帮忙设计通用KN95模具一套,备用一套,模具费用由甲方承担,每套按三万元收取,正式生产后从合作定金中扣除;后期模具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需要定做模具,需要提供详细图纸,乙方提供按甲方图纸设计模具等免费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5、正式生产后合作定金按照每周10万元抵扣加工费,抵完为止。”

2020年5月100,双方重新签订《模切加工合同》,XX公司为乙方,XX公司为甲方。合同约定:“1、乙方预计提供五台模切机器,并改造成可以生产KN95片料设备…,后续乙方需要再增加3台设备到甲方工厂生产;2、…;3、…;4、合同签定后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台200000元合作定金,五台共计:XXX元;乙方收到定金后5-7天内将设备改造调试完毕(特殊原因由双方协商处理);乙方设备调试完毕发出前,甲方需支付每台200000元,共XXX万设备保证金;设备保证金等乙方设备拉回时一次性归还给甲方。设备从乙方往来甲方指定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其中先到两台设备的定金和设备押金,甲方已经付了,无需重复支付。5、…;6、双方约定设备使用周期为巻个月…。二、关于加工费用:1、模切加工产品为KN95片料,即所说的打片,不包含封边及焊接耳带。产品的品质由甲方品质在现场监督确认,由于材料原因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和乙方无关;每天双方签字确定数量后,默认为甲方承认所有产品为合格品。2、甲方承诺畚个月内给予乙方500XXXX0000片的打片产量。总加工费为未稅150XXXX0000元;签订合同后,甲方先预付100000。元的产量保证金给乙方。如果三个月内达不到所约定的数量,或者因为甲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执行,该保证金乙方不予退还。如果达到约定的数量,保证金作为最后一批相应数量的加工费。3、因为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期内连续10天无法正常生产,乙方有权拉回设备,并把产量保证金作为补偿金。4、为了完成保证约定产能,乙方自愿增加设备,甲方无需再另外加付定金和设备押金。5、加工费用每星期结算壹次,具体时间可协商确定,由甲方按实际数量现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付款。6、合同周期为巻个月,自双方盖章收到定金后生效。7、如果因为材料等原因造成设备停机,须向乙方支付20000元/天/台的停机补偿金,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每月停机天数不得超过五天。如果因为乙方设备造成停机无法生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8、生产模具由乙方帮忙设计通用KN95模具,按每一个生产工位使用一套,备用一套标准进行配置,模具费用由甲方承担,每套按三万元收取,正式生产后从合作定金中扣除;后期模具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需要定做模具,需要提供详细图纸,乙方提供按甲方图纸设计模具等免费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9、正式生产后合作定金按照每周20万元抵扣加工费,抵完为止。"合同签订后,XX公司于4月23日将两台设备运送至XX公司指定工场,并在4月25日开始正常用于生产。XX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汇给原告400000元合作定金,4月23日向XX公司汇入XXX元设备保证金。2020年5月6日XX公司两次向XX公司分别支付口罩片加工费300000元、216984元,合计516984元。

XX公司按约定向XX公司提供模具8套(24把),XX公司于2020年5月4日至5月5日,向XX公司提供了两张合计加工KN95片料738549片的送货单,按0.7元/片计算,合计516984.3元。XX公司于2020年5月份共加工KN95片料XXX片,双方约定按0.3元/片计算,合计392955.9元。2020年5月31日因材料、订单问题停机。XX公司支出住宿费8940元。

2020年5月份经XX公司签字认可的停机天数为16.5天。

本院认为,一、关于加工费的争议。因XX公司与XX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和2020年5月10日签订了两份《模切加工合同》,综合双方签订的第一份《模切加工合同》中对加工费0.7元/片的约定、XX公司的付款时间节点和付款数额为516984元以及XX公司二审提供的两份送货单等证据,应认定XX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支付的516984元系履行支付第一份《模切加工合同》的加工费用,XX公司应对依照第二份《模切加工合同》加工的XXX片KN95片料,按照合同约定的0.3天/片,共计392955.9元,向XX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二、关于停机补偿金的争议。因双方在案涉《模切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为材料等原因造成设备停机,XX公司须向因为材料等原因造成设备停机,须向乙方支付20000元/天/台的停机补偿金,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支付20000元/天/台的停机补偿金,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因XX公司对XX公司在一审时举证的模切生产统计日报表不持异议,并结合XX公司签字确认情况,XX公司应对2020年5月份停机天数16.5天对XX公司应予补偿,补偿金额应为660000元(16.5天X20000元/天X2台)。根据2020年6月4日微信通话内容及综合全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通过协商XX公司同意将其工作人员撤回,应视为双方达成协议停机”事实予以认可,故对2020年6月份的停机补偿金160000元予以确认。上述停机补偿金合计820000元,应由XX公司向XX公司进行支付。关于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其他时间段的停机补偿金,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模具费争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模具费用应由XX公司承担,且XX公司提供了编号为NOXXX的送货单为证,故XX公司应支付XX公司模具费240000元。关于员工食宿费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XX公司主张XX公司应支付其员工食宿费共计25420元,因XX公司仅对员工支出的住宿费8940元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8940元予以支持,XX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款项16480元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拉回两台模切机器设备,安徽XX公司应予以准许,不得妨碍。

三、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苏州XX公司加工费322955.90元、停机补偿金820000元、模具费240000元、住宿费8940元,合计XXX.9元。

四、驳回苏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27元,减半收取1591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13.5元,由苏州XX公司承担9411元,由安徽XX公司承担115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327元,由苏州XX公司承担14322元,由安徽XX公司承担230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1-04-20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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