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又搞不清单位主体怎么办?劳动争议纠纷!

  • 劳动工伤
  • (2019)皖01民终58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文豪律师
让企业和当事人都明白了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履行的证据材料的重要性,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与这些证据材料直接相关。补交社保非法院判决内容,由劳动者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维持了一审的胜利成果。

案件详情

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又搞不清单位主体怎么办?劳动争议纠纷!

(2019)皖01民终5893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案情综述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L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自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按月向XX转款10300元、13100元不等(依次为10300元、10030元、10300元、13140元、13140元、13140元、19030.66元、18248.51元),其中2017年10月、11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转款摘要均为工资,其间XX代表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未为XX缴纳社会保险。XX陈述其在XX公司工作期间,按XX公司安排协助W处理了B公司事务,并在2018年4、5月份因订单下滑等原因,XX公司要求其接受降薪否则不能继续上班并停发其6月份工资,其不得已赴广东就业并由X公司为其缴纳了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2018年9月20日XX以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1.补交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2.补发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65500元;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5974元;4.支付经济补偿17178元;5.支付经济赔偿金34357元。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0日做出仲裁裁决,裁决:XX公司为XX补交2017年8月至2018年9的社会保险;XX公司支付XX2018年6月至9月的工资38173元;XX公司支付XX经济补偿金17178元;驳回XX其他仲裁请求。后XX、XX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2、案件点评

关于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XX公司法定代表人L自2017年9月起至2018年6月每月向XX转账支付款项,且其中部分款项明确注明“工资”,XX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代表XX公司对外签订购销合同等,虽然该购销合同无原件,但该购销合同后附的XXX号付款申请单与XX公司一审中提交付款申请单原件一致,均能显示该货款是经XX公司转出至合同相对方的供货公司,且有W书写的“同意汇出H”等字样,而根据二审庭审可以看出W系XX公司认可的销售经理,XX一直接受W的管理,足以证明XX为XX公司工作。综上,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XX一直接受XX公司的管理,由XX公司法定代表人L发放劳动报酬,代表XX公司对外工作,一审法院结合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及双方证据情况认定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5月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至于XX公司上诉提及的XX签字认可的自愿放弃B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申请、协议,该申请、协议上显示入职日期为2017年8月18日,此时B公司尚未成立,与常理不符,二审法院不予采信。XX公司上诉称存在XX代表B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付款申请单等,提出L转款系受B公司委托,并就此主张XX系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L与W系夫妻关系,W直至今日仍为XX公司销售经理,事实上两公司存在一定关联性,本院认为,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安排去处理B公司的事务,并不能否定其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XX公司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应支付XX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至于XX公司上诉称XX该项请求超出仲裁时效的问题,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解除,XX于2018年9月20日提出劳动仲裁,此时仍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并未超出仲裁时效,XX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应支付XX双倍工资差额101149元,并无不当。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因XX公司未为XX缴纳劳动期间的社会保险,XX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向XX支付经济补偿金11452元,并无不当。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XX依法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3、建议意见

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履行的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与这些证据材料直接相关。补交社保非法院判决内容,由劳动者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

  • 2019-08-06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