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找人”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刘莉律师协助原告上诉获得胜诉判决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0)冀02民终71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莉律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面前,一切的关系、人情都无法改变判决的走向。在本案中,刘莉律师调取了所有相关案件的案卷,与上诉人经过数轮沟通,反复确认事实细节,挖掘事实突破点,并积极取证。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有利判决。代理律师对一审判决仔细研究和论证,找到突破点后,集中寻找证据支撑突破点,最后说服了二审法官,将本案发回重审,为本案原告争取到改变判决结果的机会。

案件详情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7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椴树洼北XX26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XX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创新XX。

    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刚域,河北XX律师

    原审被告:赵XX,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XX。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唐山XX公司,原审被告赵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

    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XX

    审市员:刘X

    审判员:初岩

    二O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 2021-01-29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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