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7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椴树洼北XX26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XX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创新XX。
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刚域,河北XX律师
原审被告:赵XX,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XX。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唐山XX公司,原审被告赵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
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XX
审市员:刘X
审判员:初岩
二O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