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认购被告开发的XXX三期(位于DK4#地块)2号楼1单元3202室、3102室的两套房产,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作为定金,随后双方签订了两份《安XX购买协议》。
协议第二条约定安XX成功购买之后,原告可取得绿地新里程DK4#地块2号楼1单元3202室、3102室的两套房产(每套预测绘面积为96.26平方米,单价为14441.92元/平方米,总价为XXX元)的优先购买权。因原告购买两套房产,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优惠,最终双方确定:3102室实际成交单价12938.78元/平方米,成交总价为XXX元;3202室实际成交单价12908.16元/平方米,成交总价为XXX元,两套房实际成交总价为XXX元)。
协议签署之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先后于2020年12月18日、12月19日、2020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9日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又向被告合计转账购房款497125元,累计支付被告购房款537125元。正当原告准备按照协议第三条约定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订购单》时,原告才了解到被告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售卖涉案房产,涉案《安XX购买协议》实属无效合同,遂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期间原告曾与被告多次交涉,但均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