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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诉张XX幼儿园转让合同效力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0)黔0102民初10690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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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罗X,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住址:贵州省金沙县城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XX律师

梁XX律师、贵州XX。

被告:张谋某,女,土家族,1972年9月7日生,住址:贵阳市南明区XX4、5栋2层智慧树国际幼儿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贵州XX。

原告罗X诉被告张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律师,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转让费200000元及押金21097.9元,共计221097.9元;2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预开办幼儿园,由于从未涉入过该行业,无相关经验,而被告称其有一家幼儿园可转让,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望城XX的智慧树幼儿园整体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200000元,另由于旧址不符合办学条件,因此被告张XX承诺:原告在旧址经营两个月,然后搬迁至新址,新址由被告张XX为原告选定,且被告张XX确保新址一定符合办学条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支付转让费200000元,被告另行向原告收取相关押金共计21097.9元。原告依X在旧址经营,同时对被告张XX选定的新址进行装修,并购买设施设备。2018年10月8日,原告搬进新址后,向教育部门申办办学资质才知道被告选定的新场地不具备硬性办学条件。甚至被教育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办学通知。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将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幼儿园转让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张XX的答辩意见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未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押金为被告在最先与承租方郑X签订合同是明确约定的押金17262元,该押金由XX公司收取,原被告签订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押金实际上是被告将交付给房开公司的该笔押金转给原告,原告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房开公司主张;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是知道被告开办的幼儿园是没有办理相关的办学文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被告实际向原告3转让的是幼儿生源、设备设施、幼儿园名称,有明确约定只能用到2019年1月15日,签订合同后原告将幼儿园旧址搬入新的合同地点,该地点系原告自行与房开公司达成的租赁协议并非被告为其选址。综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未能实际经营,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欠付出租房租金,其是否能够办理相应的办学资质文件,与被告无关。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以20万元价格将望城XX的智慧树幼儿园转让给乙方。双方权利和义务如下;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内容包括;1.该园在读的幼儿生源(除毕业和转走的余下多少算多少)。2.该园的所有设施和设备甲方均不得带走。如乙方明确不要的甲方可以带走。3.甲方对乙方在教学方法与管理上都给予支持。4.以后的工作经营上乙方可以指派人员到甲方的幼儿园交流学习。(期限为2018.7.25——2019.7.25)5.甲方指派魏X、黄X、可某某、田X、冯XX等五位员工留在乙方工作,教授乙方教学和管理方法,并协助乙方处理日常工作。6.2019年1月1日后,甲方所留人员可自行招回。以上人员不得留在乙方工作,如有留任乙方赔偿甲方10万元。7.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工资待遇由乙方支付。8.智慧树外语幼儿园名称乙方可以使用到2019年1月15日止。支付方式:2018年7月24号前支付15万元给甲方(23日已支付),8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5万元。上述转让条款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如有违反,在3日内支付10万元给对方。自签订4该合同起,该幼儿园的所有责任和工作、房租、物管费等由乙方负责。”合同后由原被告双方签名XX。2018年8月11日,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美树阳光17栋智慧树幼儿园租房押金17262元,电费押金3835.9元,老师宿舍8月房租1400元,共计22497.9元。2018年9月3日,被告出具两张收条,载明收到转让费用200000元及收到李权8月物业费、幼儿园22天物业费总计747元。原告也在其租赁的贵阳市南明区大庆XX办学。同年10月15日,原告收到南明区教育局《南明区教育局致家长书》,载明:各位家长,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经我局和多个部门联合对南明区望城XX“美树阳光智慧幼儿园”办园地址和办学行为实地查看,该园在办园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不具备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属无证办学行为;2、收费项目未到相关部门备案,屬违规收费;3租赁的校舍不符合办园标准,每位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在一个合法、安全、良好的环境里健康成长,如果把孩子放在这样的幼儿园就读,不仅学籍无法解决,影响孩子今后的升学,而且在您辛苦工作时,还要担心孩子安全,抚养一个孩子不容易,作为父母应当首先从孩子的安全考虑,选择有办学资质、规范的民办幼儿园就读,让孩子快乐、健康的成长。我们的工作就是为了保证受教育孩子的合法权益,希望得到各位家长的理解支持。2018年,贵阳市南明区教育局出具(2018)第182号《停止办学通知书》,载明:美树阳光智慧幼儿园:2018年10月15日经乡、社区5服务中心及南明区教育局基建科、保卫科、职成教科到你在位于望城XX2号实地查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工作的相关规定,你们现有的办学状况及条件不具备办学的基本条件,现通知你立刻停止招生及办学行为,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即刻完成清退及终止办学的相关工作。如需继续办学,请另选新址,并到南明区教育局职成教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申请办学。2019年,贵阳市南明区教育局再次发出《停止办学通知书》载明:XX公司学校、幼儿园、非学历教育机构:2019年3月5日经乡、社区服务中心及南明区教育局基建科、保卫科、职成教科到你在位于大庆XX美树阳光11栋实地查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工作的相关规定,你们现有的办学状况及条件不具备办学的基本条件,现通知你立刻停止招生及办学行为,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即刻完成清退及终止办学的相关工作。如需继续办学,请另选新址,并到南明区教育局职成教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申请办学。此后,原告未能继续办学,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所诉。审理中,被告提供租赁合同及交易记录,拟证明房租押金是在其前一手转让房屋给的房屋租赁押金,是交给房屋出租方,原告可自行向房屋出租方退回。双方均认可智慧树幼儿园无办学许可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6本院认为: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本案涉及的幼儿园双方均认可无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且在2018年及2019年贵阳市南明区教育局两次下达《停止办学通知书》,载明幼儿园现有的办学状况及条件不具备办学的基本条件,并通知立刻停止招生及办学行为。故该幼儿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资格,属于违法办学的幼儿园。双方在明知案涉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被告取得的转让费应当返还原告。对于被告关于称其实际向原告转让的是幼儿生源、设备设施、幼儿园名称,有明确约定只能用到2019年1月15日,故不是转让幼儿园,协议是有效协议的答辩意见,虽然双方协议中未明确指明是转让幼儿园,但双方的协议内容就是对幼儿园的转让,故对被告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押金的诉请,被告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又称原告此后租赁房屋是自行签订合同,其不能举证收取的房屋押金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其收取的押金也应退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罗X与张XX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7二、张XX于判决生效五日内退还转让费200000元及押金21097.9元给罗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刘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XX


  • 2020-12-27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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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律师,执业于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担任贵州省玻璃商会法律顾问、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居委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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