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对方起诉赔偿金额超过七十万元,如何避免不合理的损失?

  • 劳动工伤
  • (2020)桂0324民初15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立纯律师
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超过七十万元,本律师通过多次询问、调查,并根据事实与法律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如此重责,最后答辩方案,积极参与应诉,在庭审上充分发表我方辩论意见,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仅判令被告与另一个公司共同承担16万多的经济补偿金,平摊到二被告中仅需再支付八万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避免了我方的重大损失。

案件详情

    对方起诉赔偿金额超过七十万元,如何避免不合理的损失?

    原告:罗X、蒋X、肖X

    被告:邓某、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立纯,XXX律师

    被告:沈某、某公司及其分公司

    案情经过: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20)桂0324民初1564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694900元、丧葬费39756元、生活补助21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4000元)。原告认为被告雇佣罗X提供劳务,造成其死亡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被告遂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本律师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及掌握的证据提出答辩意见,认为罗X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没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全州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与罗X之间存在事实上了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但罗X的死亡被告没有过错,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被告应当基于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邓某、被告邓某及被告某公司共同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608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蒋开吕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 2020-09-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伍立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