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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0)京0105民初414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雷律师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请获法院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41425号
原告:非常时代(北京XX影视广告传媒股份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爆娱文化传媒(北京XX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市XX律师。
原告非常时代(北京XX影视广告传媒股份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爆娱文化传媒(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发行款XXX.7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9日,我公司与XX公司签订《关于网络电影<女士优鲜>之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以下简称涉案投资合同),约定我公司向XX公司投资100万元成为网络电影《女士优鲜》(以下简称涉案电影)的出品人,并取得该片16.7%的收益权。次日,我公司又与XX公司签订《网络大电影<女士优鲜>委托制作和发行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委托合同),约定我公司委托XX公司制作并发行涉案电影,XX公司应每次收到发行收入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我公司。2019年11月24日,涉案电影在爱奇艺网络平台上线,XX公司至少取得票房分账XXX.76元。我公司向其主张支付,其却不予理会。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XX公司辩称,虽然涉案委托合同约定我公司应将涉案电影全部发行收入分配给XX公司,但我公司对该约定合理性持有异议。我公司已将发行收入分配给各出品方,向XX公司支付的款项数额已超过其应得收益分配比例,我公司将对超额支出部分将另行要求退还。且本案中XX公司对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我公司社保断缴,无法开展正常业务,我公司将另案主张赔偿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2月19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涉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拍摄涉案电影,XX公司以100万元投资,XX公司已知识产权和劳务进行投资,XX公司应于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100万元支付至指定账户。关于收益分配,双方约定影片总收益不足800万元时,XX公司收益占该片总收益的10%,XX公司的投资收益占该片剩余收益的16.7%,其余收益用于补贴XX公司制作费用。
2018年12月29日,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100万元。
随后,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涉案委托合同,约定XX公司投资涉案电影并委托XX公司进行该电影的制作和发行工作。涉案电影总收益不足800万元时,XX公司收取影片总收益10%的发行代理费。XX公司每次收到涉案电影的发行收入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发行收入支付给XX公司,然后由XX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费用打给XX公司,再按照出资比例在1个工作日内将剩下的发行收益进行相应分配给相应出品方(具体比例为“非常时代16.7%,爆娱文化48.3%,喜焰传媒15%,北京XX公司20%”),在XX公司每次向XX公司支付发行收入前,XX公司需先行向XX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在收到发票前无义务付款,相应出品方也需预先向XX公司提供发票。
2019年11月19日,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视频合作协议,约定涉案电影独家上线于爱奇艺平台。2019年11月24日,涉案电影以《霹雳甜心》的名称在爱奇艺平台上线,截至2020年7月15日,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涉案电影收益XXX.76元。
2020年5月13日,XX公司向XX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XX公司涉案电影收益情况,按投资收益分成16.7%计算XX公司可分配收益金额为242247.87元,并请XX公司开具发票。2020年5月15日,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广播影视服务版权使用费”发票三张,面额共计242247.87元。2020年5月18日,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此外,XX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分别向北京XX公司、XX公司分配收益28674.03元、229339.23元。XX公司主张涉案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喜焰传媒”的相关投资份额及收益已转由XX公司取得。XX公司知悉后未就该收益取得主体及分配比例提出异议,但主张该分配应由其进行。
以上事实,有涉案投资协议、涉案委托协议、网页截屏打印件、视频合作协议、转账记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投资协议、涉案委托协议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涉案电影投资款100万元,在影片总收益低于800万元时,XX公司收取总收益10%的发行代理费,XX公司有权就总收益扣除发行代理费后的剩余部分以16.7%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本案中,XX公司依约支付了投资款100万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参与收益分配。双方一致认可涉案电影总收益为XXX.76元,故按照合同约定,XX公司有权收取10%的发行代理费即145500.576元,XX公司可分配收益为XXX.76元减去145500.576元再乘以16.7%,即218687.37元。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242247.87元,XX公司已取得其可分配收益。关于XX公司主张依照涉案委托协议约定,XX公司应将涉案电影全部发行收入支付给XX公司,再由XX公司向XX公司及其他出品方进行分配,本院认为,该条款系关于涉案电影收益分配程序的约定,赋予了XX公司经手将涉案电影总收入分配至各方的权利,XX公司应予以配合,履行其相应义务,其未经XX公司直接向其他出品方分配收益的行为构成违约。但该条款的目的在于各出品方最终取得涉案电影收益,XX公司已将涉案电影收益进行实际分配,则XX公司的相关权利基础已丧失。在XX公司对涉案电影总收入金额及XX公司分配收益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要求XX公司再将总收入统一支付给XX公司重新分配,既不符合一般常理亦无必要。故在XX公司已依据涉案两协议取得其应得收益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非常时代(北京XX影视广告传媒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非常时代(北京XX影视广告传媒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崔树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XX
书 记 员 张XX


  • 2020-12-30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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