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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中国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原告后期执行提供便利

  • 建设工程纠纷
  • 一审判决:(2020)青01民初74号 二审判决:(2020)青民终302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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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专业的活动,之所以强调“专业性”就是强调用系统性的思维进行诉讼方案的筹划,最终扩大诉讼的边际效应。 在本案中,虽然并没有支持原告方主张的“确认购房者名为购房人视为发包人”的诉请,但是因为购房者手中尚有余款未付,并且针对未付款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为本案日后执行可能涉及的第三人铺平了道路。 所以,虽然没有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请,但是原告同样扩大了诉讼的边际效应。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茂林,青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住所:XX省XX市XX路XX号。

    负责人:苏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北京市XX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柯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该公司XX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该公司XX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楼X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件事实

    2005年4月7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约定:XX公司新建五栋住宅楼工程,由XX公司承建。工程的内容:XXXX小区新建2#、3#、4#、5#、6#住宅楼及XX市XX公司住宅楼,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十九层,建筑面积约70000㎡,开工日期为2005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12月15日。协议还对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办法等作了约定,并约定结算后扣除5%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XX公司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XX公司委托XXXX分公司向XX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程进度款,该工程于2009年竣工后交付使用。2009年9月15日,XX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预算书,确定结算金额为717XXXX4879.46元(其中:XXXX工程结算金额为560XXXX1530.13元、XX局高层住宅楼结算金额为156XXXX3349.33元)。2013年7月1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协议书》,确定扣减XX公司自行委托的工程款800000元后,两个工程结算造价为709XXXX4879元。由于XX公司施工的XXX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出现漏水现象,XX公司XX分公司与XX省XX服务有限公司新XX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XX物业分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物业分公司对XXX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漏水进行维修,维修工程款300000元,付款方式由XX物业分公司配合XX公司XX分公司向XXXX分公司申请支付该笔工程款。2014年9月12日,XX公司XX分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因工程已使用多年尚未备案验收,备案验收需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次性包死200000元,由XXXX分公司承担,该款从工程款中扣除,XX公司XX分公司不再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维修责任。2015年8月28日,XX公司XX分公司与XX公司签订《协议书》,确定扣减300000元地下室维修款后,尚欠工程款额为131XXXX9877.22元。2017年11月20日的对账函确认2015年12月31日已付XXX.33元,剩余欠款为107XXXX9976.79元。2020年1月7日,XX公司委托XXXX分公司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XX公司、XX公司确认欠付的工程为XXX.79元。

    另查明,XXXX分公司整体购买了XX公司开发建设的XX园小区,双方于2005年3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工程于2009年竣工后交付使用。

    办案经过

    本案涉及到拖欠工程款权利的主张,此工程竣工10余年,但是某房产开发公司一直拖欠未付,对此某公司认为自己是房屋的购买方,具有暂扣房款的合法理由,对此,此案引入诉讼,一方面通过司法确认,将债权债务进行确定,另一方面,将购房公司列为被告可以固定本案执行过程中的证据。

    在证据的搜集方面,注重有争议部分的搜集,同时和被告随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不放过任何一次可以调解的机会。

    案件结果

    此案经过一审,基本达到了诉讼目的,但一审判项中有部门遗漏,故原告方提出了上诉,经过二审的审理,二审法院部分改判,认可了原告主张的债务数额及违约金的数额,至此原告完全达到诉讼目的,也为后期执行提供了便利。

    审判长:李X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余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班XXX

    书记员:张X

    案件总结

    本案涉及到诉讼目的的合理规划,在大部分人的观念中,所谓的胜诉就是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或者“全部驳回对方的诉讼主张”。

    事实上,诉讼是专业的活动,之所以强调“专业性”就是强调用系统性的思维进行诉讼方案的筹划,最终扩大诉讼的边际效应。

    在本案中,虽然并没有支持原告方主张的“确认购房者名为购房人视为发包人”的诉请,但是因为购房者手中尚有余款未付,并且针对未付款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为本案日后执行可能涉及的第三人铺平了道路。

    所以,虽然没有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请,但是原告同样扩大了诉讼的边际效应。


  • 2021-01-2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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