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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退出后告对方诈骗要求退回加盟款项可行吗?法院:不予支持

  • 合同事务
  • (2018)粤0605民初71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揭志文律师
为被告梳理案件走向,提供收集证据思路,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且无存在欺诈行为。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秦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秦XX、被告广东XX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了《xxx网络区域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以区域联合的方式进行合作,原告成为被告的合作运营商,原告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协议期限两年。

    被告的权利义务:对原告所设立的公司及其所辖区域网点合作进行统一网络管理与业务指导,但不参与原告的内部具体事务,不承担原告的债权债务和相关费用等等。

    原告于协议成立之日起一次性向被告支付网络建设费60000元,续签协议不再收此费(此款不退),一次性支付信誉保证金20000元。

    2017年3月16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退网申请,要求退还保证金及系统费,网络保留。被告同意原告退网,并已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0000元。

    原告因另外一个加盟商陈xx起诉被告胜诉后于2018年4月3日在微信群公布才得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案件经过:

    原告认为,原告基于对被告虚假宣传的内容而对被告企业实力、品牌、规模及物流资源产生错误认识,认为被告有充足的货量供其经营,从而在违背原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协议存在欺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同时,原告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网络建设费60000元以及赔偿损失6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被告XX不能开展正常经营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事实上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可撤销事由。原告已在2017年3月16日自动申请退出安珩物流快运网点,保证金和系统费均已退回,手续办理完毕,以上有对账表和退网申请书为证。原告诉称涉案合同存在欺诈事由缺乏事实依据。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秦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点评:

    本案中原告陈述是因得知陈xx起诉被告胜诉后于2018年4月3日在微信群公布才得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不能以被告与陈xx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即推定被告与所有加盟商签订协议时均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双方之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虽然法律和习惯都可以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但适用过程中首先适用法律,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习惯。


  • 2018-07-26
  • 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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