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民事裁定书
( 2021)浙0110民特3199号
申请人:温XX,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公民身份号码:
4130XXXX6081XXXX30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边城镇戴西XX。公民身份号码:32112XXXX05053439。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温XX与申请人陈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钟XX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温XX与申请人陈XX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7月1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 申请人陈XX支付给申请人温XX劳务报酬9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项合计95000元,于2021年7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8月30前支付40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 若申请人陈XX未按.上述任一期履行付款义务,则未到期债务视为到期,且申请人陈XX需另行支付违约损失1000元,申请人温XX有权就95000元未支付部分的款项加违约损失1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温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钟XX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杜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