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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成功调解实现双赢,一百多万合同款分期到位

  • 合同事务
  • ( 2021)青28民终1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士洁律师
一审对方不服上诉,二审接受委托与对方沟通调解,实现双赢,减少诉累,缩短周期,通过违约金条款促使对方按期足额付款。

案件详情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1)青28民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德令哈市祁连XX(德令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XXXX2800MA7525M920。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西XX

3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XXXX6155817W。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洁,浙江XX(实习)律师。

上诉人青海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杭州XX公司向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解除后3日内青海聚之源

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杭州XX公司付款110000元;

二、青海XX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被杭州XX公司支付35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杭州XX公司支付3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杭州XX公司支付359330元;

三、青海XX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付款数额和时间进行付款,即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并承担违约金166933 元,杭州XX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81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青海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19元,减半收取4409.5元,由上诉人青海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X

审判员 尤XX

审判员

陈治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记员 李XX

  • 2021-04-01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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