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546号
申请人:朱XX,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XX,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XXXX8717。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XX,系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士洁,系浙江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XX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XX4幢906-8室。
法定代表人:蒙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XX、潘X,均系浙江XX律师。
申请人朱XX与被申请人浙江XX公司二倍工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后,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被申请人浙江XX公司同意于2021年6
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朱XX补偿款项共计328500元。
二、申请人朱XX同意放弃其仲裁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
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