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9)浙0106民初21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祺洪律师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当事人合同款200000元

案件详情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民初2157号
原告(反诉被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祺洪、何XX,湖北XX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XXX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XX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祺洪,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代理)》,并返还2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XXX与XX公司在杭州市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XX公司授权XXX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设立及经营“张XX”项目,并向XXX提供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XXX有权在代理区域内独家发展直营店和授权店;XXX按要求获得区域运营权;区域内授权店的核心物料由XXX统一从XX公司购买配送。XXX于2018年9月2日通过刷卡、转账方式缴纳定金125000元,又于合同签订当日转账125000元,XX公司确认上述款项均已到账。合同约定,XX公司实际上是授权XXX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特定品牌项目,并承诺提供各项服务,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定义,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时至今日,XX公司一直未予履行合同义务,对XXX进行提供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后查明XX公司并不是“张XX”商标的注册人,且名下没有两家以上的直营店并营业时间超过一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在商务部进行备案,XX公司不具有特许资格。综上,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有关信息,影响XXX的商业判断,并在签订合同后有严重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XXX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XXX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XX公司答辩并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XXX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代理)》;2.X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双方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授权区域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XXX提供了选址服务并向XXX提供了产品研发配方、冬季新品、宣传海报、宣传方案等核心资料。但因XXX原因门店地址尚未确定,后续的管理培训服务未能按照时间进度顺利推进,XXX遂要求XX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运营指导服务费用并解除合同。XX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XX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XXX提供了相关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基于上述理由,XXX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XX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XXX继续履行合同。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X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XX公司的反诉请求。此外,XXX诉称XX公司不是张XX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并且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与事实不符。首先,XX公司提供张XX注册商标的品牌授权书以及张XX形象产品授权合作合同证明,XX公司拥有张XX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视为拥有经营资源,并且相关商标的授权也是在本案合同签署之前。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XX公司没有满足“两店一年”的相关规定,不影响XX公司与单店加盟商签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另外本案属于区域代理合同,而并非单店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XXX针对XX公司的反诉答辩称:第一,双方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第二,XX公司所陈述的仅有部分与事实相符。第三,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中第十二条规定的冷静期条款规定,XXX有权解除合同。
X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服务合同书(代理)》。
证明:双方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代理合同,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XXX签购单、转账明细、收款收据。
证明:XXX已经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
3.商务部合同备案信息截图。
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在商务部官网备案。
4.商务部网站搜索截图。
证明:XX公司并未取得商务部的特许资格授权,在商务部网站查询不到其任何信息。
XX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张XX形象产品授权合作合同、品牌授权书。
证明:XX公司已获得张XX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2.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的截图。
证明:XX公司在双方合同签署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选址服务,并向XXX提供了产品的研发配方、冬季的新品宣传、海报宣传方案等相关的核心资料。
经庭审质证,XX公司对XXX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无异议,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对于服务的性质和相关的内容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并非单店的加盟合同。证据2无异议,但皇XX不是XX公司的财务人员,而是第三方招商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证据3、4关联性有异议,XX公司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影响其向单店加盟商进行商业特许经营许可,也不影响其与XXX签署和履行服务合同,其在没有完成相关品牌备案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XXX对XX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中张XX形象产品授权合作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品牌授权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商标注册证核定的服务项目是第35类,本案张XX茶品主要是用于餐饮类注册商标使用,在第35类的核准项目中没有该核定项目。证据2中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电子邮件截图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定该邮箱地址属于XXX。
经审查,本院认为,XXX提交的证据1-4XX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XX公司提交的证据1,XXX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核实,电子邮件无法确定收件人身份信息,故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1日,XXX与XX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约定鉴于XXX拟投资餐饮项目并从事经营活动并有意寻求有运营管理经验的服务方为其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指导服务,XX公司致力于中小型餐饮项目运营管理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有能力为餐饮项目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运营管理指导及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建立餐饮项目,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故XXX委托XX公司就本合同约定的餐饮项目的运营管理提供指导及咨询服务。为此,双方达成本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一、服务顼目。1.项目名称:“张XX”(下称“餐饮项目”)。2.服务方式:XXX选择XX公司为XXX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内设立的所有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XXX还可以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向XX公司推荐其他餐饮投资者并促成XX公司与餐饮投资者合作,XX公司也可利用相应资源协助XXX招募意向投资者,并与意向投资者签订《服务合同》最终由XX公司为餐饮投资者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二、服务内容。1.XX公司为XXX餐饮项目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运营服务实施清单》)。(l)运营指导包括XX、开店、管理及店面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2)管理培训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操培训。……三、工作成果。1.XX公司指派运营指导人员协助XXX开展餐饮项目运营工作,运营指导人员全面负责双方之间的沟通、联络和咨询提出相关方案,协助XXX执行并给出可行性建议。2.XX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工作分为文案咨询和口头咨询,文案咨询工作以文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建议书”、“报告书”、“培训/结业证明”等为工作成果;口头咨询根据日常运营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具体需要随时提供,亦计为咨询服务成果。3.运营指导人员开展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协商决定,XX公司为XXX提供三天免工时费的运营带店服务,三天超出后按每天工时费300元收取,相关运营带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带店指导费用等由XXX承担。4.为了双方合作更为通畅,服务结果得到提升,因此,全部运营指导及管理咨询等工作以XX公司为主导,XXX给予相应的协助及配合。对于重大运营管理方案,XX公司应与XXX共同审议,经审议后由XXX组织实施,XX公司督导和协作执行。5.根据项目服务的需要或者XXX的要求,若在运营服务中需要引入第三方服务或者供货的,XX公司有权本着XXX利益最大化原则,推荐第三方提供服务。四、服务费用。1.运营指导服务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XXX向XX公司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250000元,该费用包括管理培训费250000元和运营指导费0元。由于该项费用包含了餐饮服务项目的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前期运营的指导、后期运营咨询等服务内容,因此,一旦自XXX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后,即表明XX公司为此履行了相应的培训服务,XXX已获得XX公司的核心机密,无论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XXX尚未选址或开业经营等)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管理培训费均不予退还。2.第三方费用:为了确保XXX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XXX采购成本,根据餐饮项目运营的实际情况,若XXX需要任何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物料配送、技术带店指导、礼仪培训等服务的,XXX应当向XX公司或其推荐的供应商处采购,相关费用由XXX另行承担并支付。五、权利义务。1.XXX的权利和义务。1.lXXX有权享受XX公司为其餐饮项目经营提供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服务,接收并使用XX公司为其交付的工作成果,同时,XXX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XX公司支付相应费用。1.2若XXX在XX公司提供的管理培训过程中没有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则XXX可以进行1次免费的再培训机会,XXX受训人员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食宿,食材等费用由XXX自行承担。复训人员应与第一次培训人员一致或由XXX亲自接受培训。1.3XXX应及时接收XX公司提交的方案及相应文件,并根据XX公司的通知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充分尊重XX公司的工作成果,对于XX公司提出的方案和意见,XXX应予以严格、有效地实施,接受XX公司的监督检查。1.4XXX负责除本合同项下运营指导服务以外的所有开办餐饮项目门店必需的一切工作及资金,守法经营,享有门店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并按照约定向供应商采购餐饮项目所需的相关物品。1.5若在XXX所选的餐饮项目经营地址直线距离1000米范围内(特殊商圈除外)已存在XX公司其他委托方的,则XX公司有权拒绝为XXX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XXX在确定店面地址前,应主动向XX公司报备准确的店面地址。1.6XXX获得XX公司本项目技术体系的经营权和市场拓展权。l.7XXX获得XX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专业技术指导服务和XX公司新配方、新工艺的支持。1.8XX公司所开发的其他新技术,在同等条件下,XXX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1.9XXX有权在代理区域内独家发展直营店和授权店。2.0XXX按要求获得区域运营权,在经营自营店同时,与XX公司共同在当地发展其他授权店,与XX公司进行利益分享。双方约定,如果新客户是XXX招商来的,按照新店的运营指导服务费7:3的比例,由双方分配(XXX70%,XX公司30%);如果新客户是XX公司招商来的,按照新店的运营指导服务费3:7的比例,由甲乙双方分配(XXX30%,XX公司70%)。2.l区域内授权店的核心物料由XXX统一从XX公司购买配送,XX公司给予XXX5%的核心物料返点,返点按季度结算。2.2遵守XX公司关于市场区域保护规定和技术体系的规范性,接受XX公司的监督。2.3XXX可自行在本区域内开设分店,运营启动前应将店面具体地址及相关的资料主动报XX公司备案方可。2.4XXX的自营店也应在运营启动前将店面具体地址及相关资料主动提供给XX公司备档。2.5XXX不得跨区域经营。2.6XXX在经营过程中,自行修改制作配方,需通报XX公司,在获得当地食品卫生检验部门及XX公司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XX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2.7如XXX违反本合同2.3、2.4、2.5条款时,XX公司有权向XXX进行违约追责,同时XX公司有权要求XXX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XXX自行承担赔偿责任。2.XX公司权利和义务。2.lXX公司为XXX提供本合同笫一条约定的运营指导和咨询服务并提交工作成果,便于XXX在经营餐饮项目过程中使用,促进后续日常经营管理的稳定和高效。2.2XX公司为XXX从业人员提供贰名培训名额进行餐饮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同时根据XXX需求,提供有偿技术带店、运营带店以及店面管理等服务。对于本合同项下的管理培训服务,XX公司有权选择自行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关结业证书。2.3在项目运营过程中,XX公司依据XXX的要求,帮助XXX解决餐饮企业运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同时XX公司有权对餐饮项目经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并对XXX餐饮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4XX公司应为XXX提供咨询指导及运XX议方案并统一运营项目外卖平台,XXX应予以执行并支持、配合XX公司的策划设计和运营指导咨询跟踪服务等工作。若由于XXX不全力配合或支持而影响实际工作开展及成果的,XX公司不承担责任。2.5XX公司所开发本项目的新配方、有义务提供给XXX使用。七、合同期限。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2.本合同期限届满,若XXX继续经营餐饮项目,要求XX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应提前一个月向XX公司提出续约申请,仅交纳下一年度运营指导费10000元,双方就续约事项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予以确定,XX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终止。八、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的,本合同自动终止。2.XXX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同时XX公司有权追究XXX的违约责任:2.1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条款的约定,侵犯XX公司合法权益的;2.2没有严格执行XX公司提供的运营指导方案及纠正通知的;2.3违反管理和运营指导服务的标准及流程,损害XX公司声誉的;2.4XXX在确定店面地址前未主动向XX公司报备准确店面地址的;2.5拖欠相关费用及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3.XX公司如有下列行为,XXX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追究XX公司违约责任:3.1XX公司因违法经营导致被撤销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致使XX公司不能持续为XXX提供服务的。九、违约责任。1.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违反,特别是本合同有关运营区域、相关费用、第三方采购及保密条款的约定,XXX应严格遵守。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30%计算)。3.由于一方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由责任方独立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双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分担责任。4.任何一方对违约方的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恕、宽限、谅解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内应享有的权利,不代表一方对另一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更不视为一方放弃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或将来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附件:《运营服务实施清单》。一、提供核心资料。1.核心产品技术手册,2.店面选址工具包,3.XX装修的标准版效果图,4.开业促销活动工具包,5.全套运营PPT培训课件。二、专业培训。1.运营课程培训。1-1专业运营讲师讲解如何选择理想店面,1-2专业运营讲师讲解如何做好店面装修,1-3专业运营讲师讲解如何做好营业准备,1-4专业运营讲师讲解成功营业的执行细节。2.管理课程培训。1-l食材选择及处理技巧,l-2对于重点操作细节专业讲师的详细讲解,1-3提供练手食材学员实际操作,1-4对学员制作口味的调整建议。三、服务指导。1.XX装修。1-1资深设计师根据客户提供的店面资料量身设计平面布局图。2.营业准备。2-1店面人员定岗定位指,2-2店面所需物料及物品订购的合理性指导。
前述合同签订前,XXX与XX公司于2018年9月2日签订《杭州XX公司定金(代理)》,XXX于同日支付XX公司定金125000元。
2018年7月10日,XX公司与广州XX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成公司)签订《张XX形象产品授权合作合同》,约定鉴于XX成公司享有张XX动漫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署名权等权利,双方共同协商推出“张XX奶茶店”,XX成公司负责形象素材更新及形象推广维护工作,XX公司负责店铺运营、生产、销售、推广工作。XX成公司授权XX公司在中国XX行政地区使用张XX作品,XX公司获得“张XX”商标在双方共同推出的“张XX奶茶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在店内使用“张XX”系列动漫形象的图片作品、销售“张XX”品牌系列产品,同时XX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张XX奶茶店”进行招商加盟事业。XX成公司应出具书面授权书给XX公司,授权期限为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后XX成公司按前述约定出具了品牌授权书给XX公司。XX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受让取得“张XX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XX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具体为广告;推销;数据通讯网络的在线广告;公共关系;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市场研究;市场分析;民意测验;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截止)。
《服务合同书(代理)》签订后,XXX于2018年9月21日支付XX公司125000元合同价款。
另查明,XX公司未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2019年7月19日,杭州XX公司变更为温州XX公司。
庭审中,XXX陈述,XX公司仅向其提供了核心产品技术手册。XX公司陈述,其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约提供了选址服务,并向XXX提供了产品的研发配方、冬季的新品宣传、海报宣传方案等相关的核心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代理)》的性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首先,XX公司许可XXX使用的“张XX文字及图”为服务商标,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资源。其次,涉案合同内容在实质上约定了统一经营模式。再次,XX公司向XXX收取的代理费实质上为特许经营费用。最后,根据XX公司陈述,在合同履行中其也向XXX提供了经营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综上,上述约定的内容涉及到XX公司的区域特许人资格、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及范围、对被特许人的教育和培训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在本质上为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书(代理)》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对XX公司提出的《服务合同书(代理)》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的抗辩,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XXX与XX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代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现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XXX披露其直营店情况,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公司财务状况等信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经营条件及进行相关备案,这直接影响XXX是否订立合同及其合同目的实现,导致XXX不能估算其进行特许经营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现XX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约向XXX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及进行了相关备案,其违约行为导致XXX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的目的不能实现,XXX有权解除《服务合同书(代理)》。双方在《服务合同书(代理)》中约定的授权期限已届满,双方亦未对续约进行协商或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的《服务合同书(代理)》按约自动终止,XXX主张解除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因本案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返还XXX所支付的部分特许经营费用,故XXX要求XX公司返还XXX已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XX支付的250000元,实际上包含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费用,考虑到XX公司已向XXX提供了部分业务咨询和指导,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XX公司返还XXX200000元。XX公司主张继续履行《服务合同书(代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XX200000元;
二、驳回XXX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温州XX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XXX负担505元,由温州XX公司负担45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温州XX公司负担。
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XX


  • 2019-09-25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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