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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维护我方当事人权益,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 合同事务
  • (2021)云0126民初24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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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云0126民初2442号

    原告:王XX,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XX,身份证号:XXX。

    原告:陈XX,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XX,身份证号:XXX。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XX,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糯衣村委会糯衣中XX,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治国,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XX、陈XX与被告王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治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

    由:2018年5月8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住房工程建造合同》,约定由被告王XX将自己坐落于糯衣中寨村的小区房发包给二原告建盖。工程范围为建盖二层半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为工程报价:1.本工程为二层半,每平方米720元。本工程以实做顶面积结算为准,斜面以顶面1.5倍计算;2.付款方式为基础完工付30000元,一层完工付50000元,二层完工付70000元,三层完工付30000元,如需盖斜顶,三层完工付50000元,验收合格后,扣除质保金10000元后其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内容包括地基平整、主体三层砖混结构主体工程,顶面线管预埋、本工程不含装修门窗、水电安装。合同签订后,二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房屋建盖义务。经测量和计算,二原告为被告建盖房屋的工程量为220.28平方米(第一层106.96平方米,第二层113.32平方米),合计总工程款为158601元。房屋建盖过程中及完毕后,被告王XX依照约定陆续支付工程款128601元给二原告,尚欠30000元未支付,二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部分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脱拒付。

    被告王XX答辩称,一、原告未按照相关要求建盖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被告有权拒绝结算、支付尾款,保留追究原告责任的权利,因原告未按要求设置房屋二层、三层阳台横梁,被告担心阳台没有横梁承重能力不够,又担心自行整改后原告不认账,所以至今不敢装修入住;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是被告拒绝结算支付尾款的重要原因。原告仅在一层使用了XX厂的红砖,第二层开始就用了其他地方的红砖以次充好;原告未按约定对房屋一楼门洞进行封堵,且在被告告知后一直没有封堵;三、因工程尚未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双方至今未对工程进行验收,也没有结算,是否欠付工程款,如欠付,欠付金额是多少,都没有确认,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为被告建盖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至今尚未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王XX、陈XX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

    《住房工程建造合同》、房屋面积测量记录、《XX快递》存根、《律师函》、房屋建盖施工平面图。

    被告王XX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工程建造合同》、照片、录音。

    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住房工程建造合同》,有双方的签字,本院予以确认;房屋面积测量记录系原告方单方制作,且被告对测量记录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律师函》仅能说明原告对相关事项对原告进行了告知;房屋建盖施工平面图因被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因原告无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8年5月8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住房工程建造合同》,约定由被告王XX将自己坐落于糯衣中寨村的小区房发包给二原告建盖。一、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二、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房屋工程为二层半,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为工程报价:1.本工程为二层半,每平方米720元。本工程以实做顶面积结算为准,斜顶以顶面1.5倍计算;2.付款方式:基础完工付30000元,一层完工付50000元,二层完工付70000元,三层完工付30000元,如需盖斜顶,三层完工付50000元,验收合格后,扣除质保金10000元后其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三、工程内容包括地基平整、主体三层砖混结构主体工程,顶面线管预埋、本工程不含装修门窗、水电安装;四、乙方承诺:如建筑的房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足以影响甲方生活安全,乙方赔偿建房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二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原告为被告建盖了房屋三层,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施工款210000元。因被告认为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整改,至今未对房屋进行验收,亦未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住房工程建造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

    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建盖房屋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施工款,因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基础完工付30000元,一层完工付50000元,二层完工付70000元,三层完工付30000元,如需盖斜顶,三层完工付50000元,按该约定,原告已为被告建盖了房屋三层,无斜顶,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180000元(30000元+50000元+70000元+30000元),但被告至今已支付了原告施工款210000元,因房屋至今未验收,亦未进行结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超出180000元的施工款,不符合双方约定,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房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陈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王XX、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玲

    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毕X


  • 2022-02-21
  • 石林(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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