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1)鲁0104民初80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洪川律师
代理原告方,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当事人追回货款18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详情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4民初8060号
原告: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川,山东XX律师。
被告:周XX
被告:刘XX
原告郑XX与被告周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川、被告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灯具货款1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灯具买卖合同关系,郑XX经营灯具批发零售业务,双方自2010年左右合作,两被告在郑XX处进货展示类灯具,货款支付方式为先发货后付款。因双方合作时间较长,郑XX基于对两被告的信任,没有要求其在固定时间支付货款,导致欠款数额一直增加。截止到2019年12月30日,两被告累计欠灯具货款182000元。后郑XX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催讨欠款,但两被告均未支付。
周XX辩称,对于郑XX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但因为两被告经营所得的货款是由刘XX保管,双方目前正在打离婚官司,尚未有处理结果,两被告已两年未联系,如果刘XX不拿出钱,其没钱支付给郑XX。
刘XX未作答辩。
郑XX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欠条两份、微信聊天记录、济南XX公司工商信息等证据,周XX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刘XX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XX主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自其处购买灯具,双方从未签订买卖合同,均是先发货后付款,一开始两被告付款比较及时,后因两被告经济紧张,货款结算不及时,截至2019年累计未付货款为182000元,其找到刘XX让其出具了欠条,后因两被告闹离婚,其又找到周XX又重新出具了一次欠条,后其向两被告催款,但均未偿还,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催款事实。2019年8月5日,刘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灯具款(郑XX)拾捌万壹仟元整(182000元)。2019年12月30日,周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郑XX壹拾捌万贰仟元整(182000元)。周XX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称涉案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钱款由刘XX保管,其无力偿还。
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8月6日登记结婚。济南XX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注册成立,股东为两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且均出具欠条,现郑XX持据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182000元,周XX对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虽无合同约定,但两被告的违约行为确给郑XX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郑XX主张以18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周XX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XX支付货款182000元;
二、被告周XX、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被告周XX、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X


  • 2022-01-10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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