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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假一赔十”是真的否无能为力呢?

  • 合同事务
  • (2021)鄂1002民初10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东润律师
本案中,虽然原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购货、委托检测、产品不合格。但本律师抓住了本案的细节,即先将案件定性为职业打假,利用关于职业打假的相关诉讼思路办案,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撑,最终为当事人避免了数十万元的赔偿。

案件详情

    一、案件情况

    2021年春节期间,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海产品,湖北的郑X通过该网络平台购入金额约为数万元的海产品,收货后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该些产品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些产品在含糖量、盐分等方面均不合格。2021年4月份,郑X以此为由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公司承担退款以及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责任。本律师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郑X十倍赔偿的主张。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元;

    2、判决被告承担十倍价赔偿******元及检测费***元;

    二、办案过程

    1、本律师经过检索发现,虽然本案原告郑X系一名普通消费者,但其诉讼代理人郑X(本案原告哥哥)作为原告消费者起诉商家承担假一赔十责任的案件约数十起,索赔金额达百万,案件所涉食品领域也十分广泛,因此本律师第一时间将本案定性为一起职业打假案件。

    2、本案原告所提交证据材料包括:1、网购平台的店铺信息;2、案涉产品(未开封);3、快递收货信息及一份未开封的快递包裹;4、网购平台截图;5、发票信息;6、检测报告及相关检测手续证明文件;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本律师通过分析上述证据材料发现,原告购入产品的方式为分批次购入,且最后一次购入时间为原告收到检测报告结果之后。这说明原告购入最后一次海参是在其知晓案涉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明显具有扩大损失结果的恶意,即便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也不应包括最后一次购入行为。另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向对方发问得到对方的回答:购入该产品的目的是用于春节送礼,原告是在自行食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目前仅食用一盒、送检一盒。本律师当庭提出:原告用于春节送礼却又自行食用相互矛盾;部分批次的购入时间是在春节过后,与其所说为了送礼不符;糖分等含量不达标与达标的产品在食用上无任何差异,换言之通过自行食用根本无法判断出任何异常,因此其所说自行食用后发现不合格才送检并不属实。另外,被告只是案涉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应承担过错责任。

    3、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首先向法院提交了认定本案涉嫌职业打假的相关证据,先将案件定性;其次提交了被告作为销售者对案涉产品的规格标准没有过错的证明文件,证明被告对此不存在过错;最后本律师援引了相关法院的裁判案例及裁判思路,形成代理词,充分展示我方观点。

    三、最终判决

    1、被告退还货款*****元;

    2、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03-28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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