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系某贝尔幼儿园处的学生,2021年5月19日,在幼儿园组织孩子们活动期间,原告崔X不慎在滑梯上摔下受伤,当日被送往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室就医,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软组织损伤,后经住院治疗。2021年7月23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向本院申请对崔X的受伤后的伤残等级等情况进行鉴定,山东银丰金正司法鉴定中心与2021年10月19日作出了鲁银金司鉴中[2021]临鉴字第6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
本案中,王媛律师代理原告崔X诉某贝尔幼儿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第一,答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家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二、该案系意外事件。
第三、本次事故的发生与答辩人不具有因果关系。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组织了质证。原告代理律师称崔X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处托管期间从滑梯上摔下受伤,应依法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确定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而幼儿园设立规章制度以及制度实施,并不当然印证被告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在组织孩子们溜滑梯时,应当预见幼儿在活动中潜在的各项行为风险,并应采取足以防止风险发生,足以保证活动儿童安全的防护或保护,应当尽到高度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和采取有效的防护以及保护措施。
本案经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某贝尔幼儿园应向原告崔X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8332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