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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房东可否追讨租金?

  • 合同事务
  • (2021)粤1973民初72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丘敏律师
本案中,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租金,丘敏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案胜诉,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厂房出租给乙公司,该租赁物当时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仅支付三个月的租金后未再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水电费,甲公司多次催收,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于是,甲公司委托丘敏律师起诉,请求对方支付租金、水电费及逾期利息。本案最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水电费及逾期利息。

【丘敏律师说】

本案中,案涉租赁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出租人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租金呢?第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案涉租赁物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第二,关于租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此,案涉租赁合同虽然无效,但乙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占有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 2021-07-12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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