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未打卡考勤遭辞退,律师助力维权!

  • 劳动工伤
  • (2020)粤1973民初168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丘敏律师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订单减少为由通知当事人放假且不支付工资,又因当事人未打上班卡主张其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接受委托后,丘敏律师积极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庭支持上述请求,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案情介绍】

    林XX于2019年4月入职XX公司,2020年3月,XX公司以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因订单减少、春节及疫情安排劳动者放假为由,未支付工资。又以林XX多次违反《员工手册》、《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范》为由,解除了与林XX的劳动关系。丘敏律师接受林XX的委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林XX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因XX公司违法被迫解除,并请求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工资。本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林XX的全部仲裁请求。

    【丘敏律师说】

    本案中有争议的事项在于,第一,关于工资问题,对于申请人林XX的请求,被申请人XX公司辩称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因安排放假而未支付工资,并提交考勤记录予以证明。但林XX提交的放假通告记载的放假时间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XX公司对其主张的放假时间未能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应支付工资。第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虽然XX公司提交了林XX两次未打上班卡的记录拟证明林XX缺勤、旷工及不服从管理,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林XX未打上班卡的原因为旷工,提交的《员工手册》也并没有旷工一天的处罚规定。XX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林XX存在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因订单减少、疫情等原因安排放假时,对于放假时间,应以双方确认的放假通告记载的时间为准,同时也应依法支付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及《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而受疫情影响未复工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停工后复工,又再次停工的,每中断一次,需要重新计算。

    此外,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仅凭缺少上班打卡,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劳动者仍可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对方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2020-12-08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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