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付XX、邝XX等与张X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6)豫刑终32号
刑事辩护
李华金律师 在线
河南良伦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2645
    服务人数
  • 2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付XX、邝XX等与张X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伤害
案  号(2016)豫刑终32号
    发布日期2016-07-0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刑终3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XX,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邝XX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
    法定代理人付XX,系邝XX之祖母。
    上列二名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华金,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XX、王X,河南XX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付XX、邝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郑刑二初字第0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付XX、邝XX和原审被告人张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死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6月18日,被害人邝XX与刘X等三人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新村北院4号楼2单XX被告人张X家中索要债务,至当晚23时51分仍不离开,张X妻子马XX遂报警,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告知索要债务应通过正规途径解决,不能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次日18时许,邝XX等三人再次来到张X家中要债,马XX又报警,并电话告知张X。民警赶到后将邝XX等人带至公安机关调解,并告知邝XX如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诉讼解决。张X接到马XX电话后,心生不满,遂在返家途中购买水果刀两把。当晚21时许,邝XX从公安机关出来后又来到张X家中,张X遂双手各持一把水果刀,在由卧室冲向客厅邝XX处时被客厅里的摇椅绊倒,倒地过程中,张X手持水果刀捅刺邝XX左大腿一刀,致邝XX死亡。经鉴定,邝XX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大血管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证实了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张X归案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18日和19日,因邝XX等三人到张X家索要债务,张X的妻子马XX报警,民警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处理纠纷。
    3、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了案发现场情况以及在现场提取尖刀、血迹等物证情况;提取证明、登记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张X作案时所穿深蓝色T恤及拖鞋的情况。
    4、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鉴定意见:经检验,张X所穿的深蓝色T恤领口可疑斑迹、两把尖刀上可疑斑迹以及现场提取的多处血迹、血泊均检出人血,来源于邝XX的似然比率为1.874×1018。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邝XX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大血管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6、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8日邝XX等三人到其家索要债务,直至深夜仍不离开,其报警后民警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次日18时许邝XX等人又去其家,其又报警,民警赶到后再次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解,结束后其自行回去。到家后却发现邝XX等三人已先行一步到了其家中在客厅站着,随后就看见丈夫张X双手各拿一把刀从卧室冲了出来,不知什么原因趴在了地上。这时就见邝XX的左边大腿上流血了,其与家人急忙夺下张X手中的刀,见刀上有血。并证实在场人有公公张X、哥哥马X乙、张X的朋友周X以及要账的人。
    7、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曾随邝XX分别于2015年6月18日、19日去张X家索要债务。案发当天18时许,在张X家邝XX与马XX发生争执,马XX报警并电话告知张X邝XX又来要债还对她推搡。民警处警将三人和马XX带至派出所处理。后邝XX还让去找张X,其和葛XX就又回到张X家,见张X已在家,很快邝XX也进来,站在客厅往卧室看,张X双手拿刀从卧室冲出来,张X的父亲和马XX的哥哥拦张X未果。张X在冲向邝XX的过程中被客厅的摇椅绊了一下,张X身体前倾拿刀的手臂朝向邝XX,刀捅在了邝XX的左大腿上,血流不止。其拨打了110和120,急救车来后,其和葛XX去了医院,医生抢救了一会儿说邝XX不行了。在场证人马X乙、周X、张X、本XX的证言与上述证言相印证。
    8、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混合辨认照片,证人马X乙、周X、本XX确认邝XX系被张X用刀扎伤的男子;证人本XX确认刘X系陪同邝XX一同要帐的人;证人刘X确认张X系用刀将邝XX扎伤的男子。
    9、证人董X的证言证实,6月19日20时许,一男子到其家开的超市买了两把红色刀柄的水果刀。经辨认确认张X系买刀的人。
    10、被告人张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本案另有120电话受理登记单、院前急救病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人张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付XX、邝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429.59元。
    上诉人付XX、邝XX上诉及其诉讼代理人称:应定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
    上诉人张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量刑重。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付XX、邝XX上诉称“应定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之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依法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原审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依法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关于上诉人张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量刑重”之理由及意见,经查,被告人张X案发前准备两把作案刀具,在被害人邝XX刚到其家中时,其即不顾亲友劝阻双手持刀冲向邝XX,在被客厅摇椅绊倒过程中,持刀捅刺邝XX。张X明知持利刃捅刺他人身体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仍故意为之,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的刑罚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被害人邝XX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可对张X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付XX、邝XX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张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晓东
    审 判 员  李 晔
    代理审判员  蒋跃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XX


    • 2016-05-27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华金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华金律师
    5.0分服务:2645人执业:20年
    李华金律师
    14101200****7785 执业认证
    • 河南良伦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2层20号
    李华金律师执业近20年,从业至今代理案件涉及到各个领域,其中擅长于商事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同时所带领的团队律师在处理婚姻...
    • 136 2383 8020
    • li1362383802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