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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庭下和解,助力当事人及时回笼资金

  • 合同事务
  • (2022)粤1973民初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文勇律师
结案后,投入了较多准备工作,也做了较多的预案。一系列操作下来,最后庭下和解,最后案件都很快拿到钱了,助力我方当事人及时资金回笼。

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3民初32号

    原告:申X,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勇,广东XX律师。

    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欧X某某。

    被告:欧X某某,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王XX,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X诉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欧X某某、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X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X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02元,由原告申X负担。受理费原告申X已预交。

    审判员  伦XX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XX


  • 2022-01-13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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