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粤1973民初9719号
原告: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
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勇,系广东XX律师。
被告:程XX,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彭XX,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龙华区民治街道。
法定代表人:程XX。
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
沙县
法定代表人:彭XX。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1500元以
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货款191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年利率4.75%)的1.5倍,利息为16676元;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1.5倍计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
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能
科技有限公司、程XX、贵州XX公司、彭XX一致
确认四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1500元;上述款项四被告在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分十一期(每月一期)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至第十期:四被告于每月28日前支付18000元;第十一期:四被告于2023年5月28日前支付11500元;
二、原告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95.82元、保全费1492.91元(原
告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欧能
科技有限公司、程XX、贵州XX公司、彭XX承担,
四被告应于2023年5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
四、如被告深圳市XX公司、程XX、贵州欧能科技有限公司、彭XX有任意一期未及时足额支付,则原告东
莞市运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受理费、保全费、剩余未付
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剩余未付货款为本金,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8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LPR)的1.5倍即6.375%从2019年8月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
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群娣
莫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