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货款欠款多年已成老赖,最后经过努力找到突破点,成功让被告归还我方当事人货款

  • 合同事务
  • (2022)粤 1973 民初 9719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文勇律师
本案公司的突破点就在于其两位股东是夫妻股东,但之前起诉的多家原告(包括其代理律师)均没有发现这个点。 首先,我们接案后了结到如果只能判公司来承担责任,那对本案而言就毫无意义,因为公司已失信好久了。只能从其他方面下手,了解到两位股东系夫妻关系,团队律师立马从最高法、高法、中院、东莞三法院找类似案例,其次,通过原告以及其他正规途径了解被告的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和房产信息均被我方掌握,并提供给了法院且做了查封保全。最终,被告夫妇极力挣扎无果后,通过法院向我方表示愿意调解结案。

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粤1973民初9719号

  原告: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

  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勇,系广东XX律师。

  被告:程XX,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彭XX,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龙华区民治街道。

  法定代表人:程XX。

  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

  沙县

  法定代表人:彭XX。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1500元以

  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货款191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年利率4.75%)的1.5倍,利息为16676元;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1.5倍计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

  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能

  科技有限公司、程XX、贵州XX公司、彭XX一致

  确认四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1500元;上述款项四被告在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分十一期(每月一期)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至第十期:四被告于每月28日前支付18000元;第十一期:四被告于2023年5月28日前支付11500元;

  二、原告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95.82元、保全费1492.91元(原

  告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欧能

  科技有限公司、程XX、贵州XX公司、彭XX承担,

  四被告应于2023年5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

  四、如被告深圳市XX公司、程XX、贵州欧能科技有限公司、彭XX有任意一期未及时足额支付,则原告东

  莞市运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受理费、保全费、剩余未付

  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剩余未付货款为本金,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8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LPR)的1.5倍即6.375%从2019年8月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

  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群娣

  莫丽芳

  

  • 2022-07-1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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