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谢X诈骗罪,辩护减少一般刑期

  • 刑事辩护
  • (2021)鄂0115刑初1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小帅律师
检察院量刑为8--9年,经过变化最后判决4年8个月

案件详情

    谢X诈骗罪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21)鄂0115刑初153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X、女,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被告人谢X、女,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辩护人:湖北XX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一部刑诉〔202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告人谢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二被告人具有多次诈骗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X、谢X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黄X因被告人谢X未偿还欠款而将其诉至本区法院。因被告人谢X无偿还能力,后二被告人通谋,由被告人黄X联系汪X等,隐瞒被告人谢X欠债且其经营的饲料厂早已停产的真相,谎称饲料厂资金周转需借款,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的方式骗取钱财。后二被告人共骗取人民币39.8万元,其中,被告人黄X分得13.25万元;被告人谢X分得26.55万元。

    办案经过

    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谢X本身是黄X放高利贷的受害者及非法拘禁的受害者,系被迫参与犯罪,属于胁从犯。其理由:谢X向黄X借款40万元,实际已经还款100万元,但被告人黄X依然威胁、骚扰,甚至非法拘禁谢X,逼迫其还钱;对于正常的债务,谢X尽力还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被告人谢X对非法所得没有支配权,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理由:一是谢X在参与诈骗的过程中,虽有虚构事实,但均写了欠条,证明其不是完全没有偿还的意愿,不能完全定为非法占有;二是诈骗所得款项均为黄X占有,谢X没有支配权,也未实际分得诈骗款项,其参与诈骗的主要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而是用骗来的款项偿还黄X的高利贷,摆脱黄X的侵扰。其向本院提交武汉XX公司饲料销售单16张,证实该公司在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还在经营,不能认定经营厂房需要资金周转的事情完全是虚构的。

    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X当庭口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又称其未收到钱,属于对事实的否认,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谢X自动投案后,如实陈述了其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对于其所称未收到诈骗款项的陈述属于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不应当影响认定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法院采纳。

    鉴于被告人谢X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当庭认罪认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调整。

    案件结果

    被告人谢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

  

  • 2021-12-09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