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童X某诈骗罪

  • 刑事辩护
  • (2020)苏0903刑初1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小帅律师
检察院量刑七年半,经过辩护最终判刑5年三个月

案件详情

    童X某诈骗罪

    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0)苏0903刑初179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童X,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小帅,湖北XX律师

    检察院公诉: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X等人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为小组长或者组员,以“养微信号-推广-吸粉-炒群-建立精准群-导师、水军烘托-导师直播诱导被害人投资-切入虚假投资平台-小额盈利诱惑-待被害人相信后就会继续蛊惑加大资金投入-虚假平台后台操作使客户钱财亏损”的方式进行诈骗。被告人徐X、童X等共同参与一个周期的诈骗犯罪,涉案金额人民币XXX元。其中,被告人童X参与一个周期的诈骗犯罪,涉案金额人民币XXX元。

    办案经过

    检察院量刑7年半。

    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童X认罪,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被告人童X系胁从犯,有被骗被协迫的情节。没有直接的故意,仅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应当减轻处罚。第二,本案是集团犯罪,对于被告人童X犯罪数额认定不清,不应根据公诉书中的诈骗金额XXX元量刑。第三,被告人童X如实供述案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童X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X此次涉嫌犯罪,是受其他人引诱、胁迫所致,其自身首先就是一个受害者,被中国警方逮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把其从地狱中解救出来,被告人董X及其家人非常感谢政府把董X带回祖国。为体现对犯罪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在对本案被告人董X具体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本案被告人董X做出公正的判决,让一个仅仅27岁的青年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五年三个月

    审判人员徐X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2021-11-15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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