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推翻劳动仲裁改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工伤
  • (2021)沪0109民初131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盛缘律师
笔者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的代理律师向法庭详实呈现劳动者任职期间的几次过错情形,结合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劳动争议材料、录音录像等多种证据材料,阐明了肖某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单位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和后续终止劳动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相关法律意见。最终相关的说理和证据均获得法院采纳,虹口法院改判单位一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挽回了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上海XX公司与肖X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肖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缘、被告肖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肖X:1、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099.47元;2、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26日的工资差额347.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肖X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9年10月26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11月4日至11日,肖X三次违反规章制度,三次作出书面检讨。为此新XX公司经研判后认为肖X不能胜任消控室值班工作,故于2020年11月作出《通报》,将其从原“消防运行维护岗”调整至“消防运行管理岗”,以观后效,但不降低其劳动报酬。2020年12月起,因工作岗位调整后心生不满,肖X消极怠工,频繁请假、拒不服从安排、早退、上班睡觉等,还无理由反复申请劳动仲裁,该些行为足可印证此时肖X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2021年2月25日、3月2日,新XX公司仍通过工程部副经理杨某口头转告、人事陈某微信通知肖X续签劳动合同,肖X均不予理睬。新XX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履行了适当的劳动合同磋商义务,完全因肖X拒绝续签才导致终止劳动合同。故提出诉请1。2、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肖X旷工8天、事假3天、病假8天,应扣工资3,620天÷21.75天×(旷工8天+事假3天)+(3,620元÷21.75天)×30%×病假3天=1,980.64元。2021年1月28日,肖X无理由不服从杨某对其保养维护工作的安排,经管理层商议扣除当日工资,3,620元÷21.75天×1天=166.44元。上述合计应扣除肖X工资1,980.64元+166.44元=2,147.08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新XX公司应支付肖X应发工资3,620元×5个月-2,147.08元=15,952.92元,实际已支付15,921.50元,差额15,952.92元-15,921.50元=31.42元。故仲裁裁决有误,提出诉请2。

    肖X辩称,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新XX公司未经协商就以肖X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新XX公司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肖X、新XX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并约定:新XX公司根据工作生产需要安排肖X从事工程部工作;肖X每月工资2,480元。

    还查明,一、2019年10月26日17:18,唐镇园区实验室整车在试验过程中发生自燃,作为消控室值班员肖X未能及时按照火灾接警处置流程操作,延误灭火时机,受到主管部门的严厉批评,同时给新XX公司消防运行带来不好的影响。2019年11月1日,肖X对此事件作出检讨书。2020年2月7日17:00后肖X打电话给同事张X擅自要求其顶一会儿班,19:00后肖X又打电话给张X擅自要求其顶夜班。2020年2月8日,肖X对此事作出检讨书。2020年11月4日至11日,在请假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肖X擅自没有上班。2020年11月26日,肖X对此事作出书面检讨。2020年12月1日,新XX公司作出《通报》:关于肖X在王X工作期间,于2020年11月4日至11日之间未按公司规章制度,未得到现场主管及公司相关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这种对工作极不负责的行为以及对公司管理工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公司决定对肖X处理意见如下:一、调离原工作岗位,从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到公司报道;二、停班反省一周;三、现工作是配合施工、维修、检测、维护保养;除双休日外每天8小时工作,在这期间观察该同志思想觉悟是否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认真态度再做考评,商议后再做调整。2020年12月1日起,肖X被安排至新XX公司金海路XXXX号工作,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变更为在工程部配合施工、维修、检测、维护保养。

    二、根据新XX公司提供的工资清单,(1)肖X工资明细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金额不固定)+节日加班工资(金额不固定),其中基本工资2,350元+效益工资1,270元=3,620元,(2)2020年1月至10月,肖X每月有加班工资1,275元至2,988元不等,节日加班工资498元至1,992元不等,(3)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肖X的加班工资和节日加班工资为0。肖X承认每月收到的实发工资金额与工资清单无误,但不知晓工资明细。

    三、2021年2月25日,新XX公司通过微信向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发出通知:请各位主管、负责人通知所在部门人员,前往金海路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肖X等人前往金海路续签劳动合同。2021年3月2日,新XX公司人事陈某再次微信向肖X转发了该通知。肖X未予理睬。2021年4月1日,新XX公司向肖X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公司与你在2019年3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21年3月31日届满。公司已于2021年2月25日通知你续签劳动合同,但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31日终止。

    四、2021年3月22日,肖X病假,同日肖X又向行政机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审查。4月13日,肖X报名驾驶员考试。5月8日,肖X通过考试获得从业资格证。

    又查明,2020年12月30日,肖X第一次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虹劳人仲(2021)办字第81号,要求:1、恢复肖X原监控室值班岗位和每月6,000元工资标准;2、新XX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差额3,862.50元(工资按每月6,000元计算)。后撤诉。在该仲裁案件庭审中,新XX公司、肖X确认:(1)2006年4月肖X进入新XX公司工作,(2)2020年12月1日前,肖X担任消防监控室岗位即唐镇园区消防监控室。

    2021年4月12日,肖X第二次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虹劳人仲(2021)办字第515号,要求新XX公司支付:1、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647.3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0元。后撤诉。

    2021年5月17日,肖X第三次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虹劳人仲(2021)办字第618号,该会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受理。肖X要求新XX公司支付:1、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647.30元;2、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0元。2021年7月5日,该会作出裁决,一、新XX公司支付肖X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26日工资347.70元;二、新XX公司支付肖X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099.47元。新XX公司不服,起诉来院。即本案。审理中,新XX公司表示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主文。

    还查明,新XX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或假期届满未经续假批准而擅自不到班者以旷工论;公司及部门主管可根据生产需要而调配员工工作岗位权利;员工的薪酬是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补贴、奖励组成;员工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超过三天的应提前申请,取得领导的批准方可请假;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当日上班前向领导请假,取得口头批准并于事后及时补交申请,续假手续亦同;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

    新XX公司《关于员工工作管理制度》规定:在自然年度内累计多次拒不配合工作,甚至阻碍工作正常开展者,处停班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擅离岗位者第一次警告并上交保证书并扣除一个班次,第二次处停班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旷工每次扣除一个班次并罚款,累计3次,处停班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又查明,审理中,证人杨某到庭作证,证明(1)自己和陈某都通知过肖X续签劳动合同,(2)肖X在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后,就天天出勤但事情不干。证人员工李某到庭作证,证明2021年3月杨某通知续签劳动合同,肖X应该也通知到了,但签没签不知道。证人陈某到庭作证,证明通过微信通知肖X续签劳动合同。肖X对于证人证明的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证人尚在新XX公司工作,与新XX公司有利害关系,故其证词没有证明力。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X未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接受同意仲裁裁决。现新XX公司、肖X均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主文,即新XX公司支付肖X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26日工资347.70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肖X主张新XX公司未经协商就终止劳动关系,但实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新XX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肖X续签劳动合同,新XX公司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肖X对此却置之不理,肖X的行为无疑向新XX公司表明其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再者,所谓协商,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商量解决问题,绝非一方迎合另一方,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亦将会使得缔约当事人失去缔约的自由。故对肖X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肖X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又主张新XX公司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肖X并无证据证明新XX公司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即新XX公司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致使肖X不同意续签。故肖X要求新XX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上海XX公司支付被告肖X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26日工资347.70元;

    二、被告肖X要求原告上海XX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小结: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是劳动争议常见的项目。通常情况下,如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龄支付一笔为数不少的经济补偿金的。但也不绝对,该案中,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终止负有责任。然仲裁阶段未支持单位。笔者接案后,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的代理律师向法庭详实呈现劳动者任职期间的几次过错情形,结合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劳动争议材料、录音录像等多种证据材料,阐明了肖X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单位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和后续终止劳动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相关法律意见。最终相关的说理和证据均获得法院采纳,虹口法院改判单位一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仅需再给付三百多元的工资差额。新XX公司也挽回了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 2022-01-26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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