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同诈骗200万元成功无罪辩护

  • 刑事辩护
  • 渝九检刑不诉(2021)Z4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龙律师
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无罪辩护意见得到采纳。

案件详情

    一、简要案情

    嫌疑人刘X系重庆某牛油生厂商,其欲将牛油出售给火锅底料公司A公司,因A公司资金短缺无法支付货款,二者遂协商拉赵X进来为A公司垫付货款。2018年5月,经三者协商,刘X将牛油卖给A公司,赵X为A公司垫付货款一个月,一个月后,A公司将垫资款和利息支付给赵X,若A公司到期无法付款,刘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赵X为保险起见,便与刘X、A公司分别签订牛油供销合同,赵X与刘X签订牛油采购合同向刘X采购牛油,后又与A公司签订牛油供销合同,以更高的价格卖给A公司。实质上,赵X并不直接参与牛油贸易,而是刘X直接将牛油卖给A公司,A公司向刘X出具收货单,刘X凭收货单向赵X收取货款,一个月后,赵X便凭牛油供销合同和收货单再向A公司收取垫资款和利息,如果A公司到期无法支付赵X垫资,则由刘X将垫资款转给A公司,A公司再向赵X支付。由于赵X并不直接参与牛油贸易,因此也无法掌握刘X和A公司间牛油贸易的真实情况。后由于A公司火锅底料销售不好,无法及时回笼资金,但支付赵X垫资款的期限已到。一方面为支付赵X到期垫资,另一方面为继续融资生产更多的牛油,刘X与A公司协商,通过走单(签合同,但不产生实际的牛油买卖,A公司出具假的收货单给刘X,刘X向赵X收取货款)的形式,从赵X处获取资金,以维持资金周转。2019年1月,因A公司生产的火锅底料和刘X生产的牛油继续销路不好,导致资金链彻底断裂,赵X无法从A公司处收回垫资二百多万,赵X遂以刘X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报案,2019年12月31日,刘X被刑事拘留。

    二、案情分析及辩护思路

    刘X被刑事拘留当天,家属委托我作为辩护人介入该案。我第一时间会见了刘X,了解到刘X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赵X垫资款的故意,其只是想通过走单的方式融资,维持资金链,以生产更多的牛油出卖给A公司或者其他采购商,一旦收回牛油款,不光能支付赵X的垫资,而且还有利润。会见后,我便以刘X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与承办民警交换意见,同时一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警方拒绝了取保候审申请并告知我“这是铁案,刘X构罪无疑”。30天拘留期满之后,刘X被提请批准逮捕。我继续与检察官交换意见,并提出刘X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其无罪不应当批准逮捕。后检察官采纳了我的意见,对刘X不予批准逮捕。然警方坚定认为刘X构成合同诈骗罪,侦查终结后对刘X移送审查起诉。阅卷后,我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X主观上有诈骗故意,同时,刘X提供的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于是我将我的无罪辩护意见反复地与检察官进行沟通。2021年9月,经检委会讨论,认定刘X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经过近两年时间努力,我的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刘X重回自由身。

    三、律师提醒

    本案侧面反映了当前经济环境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即便是这样,律师提醒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还是要规避刑事犯罪的风险。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审查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实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防范合同风险。如果不慎卷入刑事案件,也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 2021-09-03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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