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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XX与辽宁省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9)辽0404民初1182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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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庭审质证、辩论,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404民初1182号

    原告:抚顺市XX,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XX。

    投资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辽宁省XX公司,住所地:抚顺开发区高XX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滨,系抚顺市顺城区正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抚顺市XX(以下简称网咖会馆)诉被告辽宁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咖会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滨、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和2018年8月27日分别向朴XX承租位于抚顺开XX门市3门、4门用于经营网吧。原告承租房屋后投入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同时购买电脑、桌椅等设备、设施。原告承租房屋,由被告负责供暖。2019年2月23日突然暖气管道爆裂,水量非常大,热水不断地从涉案房屋二楼流淌到一楼,同时产生大量热气,水汽,加上蒸汽,造成房屋、棚、顶、墙壁、地面、电脑、桌椅、空调、电路等装修及设备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导致网吧不能经营等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被告同意后反悔。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朴XX系原告承租房屋的房东,其于2018年10月24日向我公司申请停止供热,我公司于当日受理,并在供暖前关闭了进水阀门。我公司与朴XX是合同义务的相对方,故朴XX为本案被诉主体。按照供暖惯例,在供暖前即2018年10月22日我公司及时发出“供热上水通知”,并张贴到用户的各个单元及醒目处,告知用户供热、管网冲水打压的时间,并提醒申请停止供热的用户自行关闭室内供、回水阀门,并抽净设施中的水,否则责任自负。原告房屋发生漏水事件后,我公司派员到达现场,发现原告房屋内的一楼供、回水阀门并未关闭,因天气寒冷导致二楼暖气管道结冰,制暖器爆裂。因原告并未履行关闭供、回水阀门的义务,因此其应对发生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供暖协议的约定,楼道里杠的供暖设施归我公司维修,室内设施和管线归房主个人维修。根据原告诉状中陈述,本案的漏水点系室内暖气管道爆裂所致,该点并非我公司维修职责范围,而应由房主负责维修,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房主承担。

    经审理查明,朴XX系抚顺开XX门市3门、4门房屋所有权人,其于2018年8月20日、27日将上述门市租赁给原告经营网吧使用。双方约定,案涉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外,均由朴XX负责。被告系案涉房屋的供暖单位。2018年10月24日,朴XX向被告申请对抚顺开XX门市3门停止供热。同时,被告在停供申请单中告知朴XX,“热用户因停止供热,致使室内供暖设施及水、电、煤气等设施损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停止供热用户负全部责任。”2018年10月22日,被告向案涉小区发出《供热上水通知》,写明:“不用热(不交费)的用户请自行关闭室内供、回水阀门并抽净供热设施中的水,以免设施冻坏,否则责任自负。”2019年2月23日,案涉房屋二楼暖气发生漏水。该房屋进水阀门在一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照片、供热上水通知、用户申请受理单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漏水点发生在进水阀门之后,并非被告维修范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抚顺市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抚顺市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宁

    人民陪审员 王 澜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9-10-08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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