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0日,委托人王XX、李XX与许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许XX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委托人赔偿损失。
案件经过:曾艳丽律师接受王XX、李XX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了解本案案情,许XX已在2016年因同案情起诉到高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经济南中院终审判决以许XX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求。本案系许XX以委托人违约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本案经曾律师克服调取证据的困难多次到银行、房管部门申请调查,发现许XX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及房产有50万元贷款抵押的事实,其无法通过涉案合同约定70%商业贷款的审批,存在合同履行障碍,许XX才是违约方。最终,在法院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驳回许XX诉讼请求;许XX不服判决提起申诉,被驳回再审请求。
总结:本案虽系一起较为普通的合同纠纷,但前前后后经过五次法院审理程序,律师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执业精神,不遗馀力多方调取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