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被告以无处分权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全力为我方当事人挽回损失

  • 房产纠纷
  • (2020)鲁1091民初14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艳丽律师
律师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执业精神,不遗馀力多方调取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与被告曲XX、第三人威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丽、李XX、被告曲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第三人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我方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诉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依法判决第三人配合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并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定我方提供证据属实,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2日,被告曲XX作为甲方、出售方,被告李XX作为乙方、购买方与威海市XX公司作为丙方、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如下协议,约定:一、甲方同意将所拥有的坐落于威海市后峰西XX、84.6平方米房产出售给乙方,房产权属为其他顶账房,权属证号未办,土地证号未办。二、甲方对该出售的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取得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并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晰,无其他限制。房屋的出售符合房屋所在地区的交易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若房产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该房屋涉及被告与第三人、案外人之间的房屋顶抵工程款、债权转让等纠纷,签订买卖合同时作为出卖人的曲XX当时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于原告签订的合同存在欠缺。而该房屋因第三人与案外人借款抵押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亦不具备办证条件,致使不能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或到开发商处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同因法律上原因不能履行。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下,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案涉定房合同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对此结果,作为理性买卖房屋的原被告双方应是明知的。被告曲XX于2019年5月4日与威海XX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直接向XX公司主张债权并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过一、二审审理,判决确认曲XX与威海XX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威海XX公司、威海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曲XX办理山海郡-37号-1105、-1106室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定房合同书自始产生法律效力。经本院调解,双方就合同解除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请求履行合同,被告亦同意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予以准许。

    经过三次远赴威海开庭,以及庭前大量的调查筛查、整理证据等工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曲XX于威海市XX-1105房屋在具备房产转移登记条件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XX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最后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顺利的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已成功入住。


  • 2020-09-24
  • 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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