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某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青海省某水文水资源测报分中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青2802民初711号
案 由: 追偿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6月15日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711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新源路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0484****。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XX,青海XX律师。
被告:某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原某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XXXX40001****。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局局长。
被告:青海省某水文水资源测报分中心(原青海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某分局),住所地:德令哈市莲湖路与新源路交汇处东南。
负责人:汤X。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薛亮,北京XX律师。
被告:青海XX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河东区天峻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0840****。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青海省某水文水资源测报分中心、青海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XX
书记员 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