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青0224民初1274号
原告∶青海XX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新平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阚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薛亮,北京XX律师。
被告∶青海XX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群科新XX。
法定代表人∶任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被告青海XX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青海XX公司支付壁挂炉、报警器采购价款499030.45元,并承担律师费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785元,减半收取4393元,由被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