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西劳人仲案字(2019)158号
申请人∶殷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华XX委托代理人∶XXX律师被申请人∶青海XX公司
住址∶西宁市XX法定代表人∶史永宁青海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
申请人请求∶一、裁决以40万年薪为基础,按约定补发每月未发的工资1万元,共计77326.00元(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6日,计算方式∶70000+10000+30×22);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66元(40万+12个月×2倍);三、裁决被申请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5554元(应以月薪3333元为基础,按两倍工资计算支付为期113天(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23日)的工资251108元(33333+30×113×2);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16日至6月15日工资25000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