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4849号
原告:才让吉,女,藏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玛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亮、刘XX,北京XX律师。
被告:谢X,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才让吉与被告谢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才让吉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让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让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