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1)津0115民初2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薇律师
助当事人依法追回借款

案件详情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5民初222号
原告: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被告:谢XX
被告:方X
被告:方X
被告:方XX
原告高XX与被告谢XX、方X、方X、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张XX,被告谢XX、方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X、方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XX、方X、方X、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在继承方XX遗产范围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谢XX偿还借款90000元;2.各被告在继承方XX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方XX(已逝世)系朋友关系,各被告系方XX的法定继承人,因方XX急需用钱盖房以及其子结婚等用途,恳请原告为其筹款,于2018年10月21日,方XX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人方XX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8年11月8日偿还,但至今未还;于2019年4月26日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从中国XX银行卡中取出现金,并且现金给付借款人方XX,对于方XX借款事情,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和认可。后方XX因病逝世,但其亲属就原告出借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谢XX辩称,方XX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我和方XX已经分居二十余年,方XX的事情我不管也不问,也不认识原告,同意在继承方XX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
方X辩称,对方XX借款的事情不清楚,但是同意在继承方XX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
方X、方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XX与案外人方XX(已故)系朋友关系,通过高XX的母亲张XX相识。方XX系谢XX之夫,方X、方X之父,方XX之子。方XX已于2019年农历八月份死亡。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方XX生前是否曾向高XX借款90000元,如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款引发的债务是属于方XX个人债务还是属于方XX与谢XX的夫妻共同债务。围绕争议焦点张XX提交了证据,谢XX、方X对其中的部分证据进行了质证。
1、借条2张,分别为70000元和20000元,拟证明方XX向原告借款以及原告向方XX出借90000元的事实。
2、户名为张XX的银行交易明细表2份以及亲属关系证明表一份,拟证明借款的资金来源。
3、付XX书面证明,拟证明方XX向原告借钱的事实。
4、证人姜X出庭作证及其书面证词,证人陈述有个人去高XX家三趟,这人是谁不清楚,也不清楚叫啥,是一个司机拉着去的。
5、证人马X出庭作证及其书面证词,证人陈述方XX从高XX处拿了20000元现金,给儿子结婚盖房,是2019年的事情,是从张XX家里给的,是高XX借给方XX的。
6、中国XX银行自动柜员机通知单复印件一份,上面有“方,儿子结婚用”的字样,拟证明方XX借款事实及用途。
7、录音光盘一张,内容分别是张XX与付XX及方X的对话、通话记录,证明存在方XX借款的事实。
谢XX、方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部分质证称:两张借条中是否为方XX的签字不清楚,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对银行取款记录及亲属关系证明真实性认可;对书面证言不予认可;对姜X的证人证言不认可,也不认识证人。
本院认为,高X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借条、银行取款明细、亲属关系证明表等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佐证,能够证明方XX生前曾向高XX借款90000元的事实,虽然谢XX、方X称不清楚是否为方XX本人签字,但是也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高XX与方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关于该欠款是否属于方XX与谢XX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院评判如下:高XX主张本案借款系方XX与谢XX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本案中提出借款及收款均系方XX一人,借条上也只有方XX一人签字,虽然高XX称方XX借款用途是给其子结婚盖房,但谢XX当庭否认知晓借款事实,且本案借款金额也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本院认为,高XX负有向本院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系方XX与谢XX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定本案借款为方XX个人债务,对高XX要求谢XX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高XX要求谢XX、方X、方X、方XX在继承方XX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方X、方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XX、方X、方X、方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继承方XX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原告高XX清偿借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谢XX、方X、方X、方XX在继承方XX遗产范围内的财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XX
审 判 员  李 彬
人民陪审员  马玉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迟XX


  • 2021-05-28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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