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甘0802民初150号
原告:李XX,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居民
原告:张XX,女,汉族,甘肃省泾川县居民
原告:李XX,女,汉族,甘肃省泾川县居民
原告:李XX,女,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甘肃XX律师。
被告:周X,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原告张XX、李X、李XX、李XX与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四原告偿还借款86500元: 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19日,周X向李XX借53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2017年8月30日,周X向李XX借20000元,并于2018年1月31日出具欠条1份;后周X又陆续借李XX13500元,未出具欠条,上述借款共计86500元。2020年1月1.周X向李XX出具总欠条2020年1月4日,李XX去世。2020年1月10日,周X向李XX之子李XX出具欠条,载明欠李XX86500元。另查,李XX与周X系夫妻关系。李XX为张XX之子、李X丈夫、李XX及李XX父亲。
或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被告周X愿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李XX、张XX
李X、李XX归还借款86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2元,被告周X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