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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第一次起诉未判决离婚,长期分居二次起诉认定感情破裂,调解离婚

  • 婚姻家庭
  • (2023)甘0802民初 3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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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开庭时发表明确的代理意见,最终实现调解离婚。

案件详情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甘0802民初342号

  原告:张XX,女,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XX,住河南省淮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甘肃XX律师

  被告:汝XX,男,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XX,住崆峒区新河XX。

  原告张XX诉被告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被告汝XX到庭参加了调解。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汝XX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家务补偿款50000元;5.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9日,二人在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20日生育儿子汝XX。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4月18日,原告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贵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但半年多以来,二人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遂再次提起诉讼,

  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汝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汝XX由被告汝XX直接抚养,被告汝XX不要求原告张XX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张XX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汝XX有协助对方的义务;

  三、共同财产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新河XX房屋一套、五菱安光面包车一辆归被告汝XX所有,被告汝XX愿于2024年3月1日前向原告张XX支

  付共同财产折价款5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23-03-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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