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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判处7个月

  • 刑事辩护
  • (2021)沪0101刑初8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施文华律师
被告人认可律师的工作,愿意做认罪认罚,且协助退赔后刑期减少了2个月。

案件详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01刑初8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户籍地广东珠海市。

  辩护人:施文华,北京市XX律师,现为北京XX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刘X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他人允诺帮助其偿还信用卡内透支金额后,将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的平安银行信用卡、XX银行信用卡、XX银行信用卡、兴业XX信用卡等出借给他人,并另收取一定金额的好处费共计4000元左右。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致使王X等人被他人诈骗。经查,相关诈骗赃款中有人民币50万元均转入刘X的信用卡内。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为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在辩护人的帮助下退赃,故在原量刑建议9个月的基础上再降低了2个月。

  判决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审判员:邱纯杰

  2021年11月30日


  • 2021-11-30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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