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0192刑初532号
公诉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曾用名田黑妮,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毕业,个体,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XX。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7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实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何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宋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人杜XX,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龙泉XX。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实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魏潭良,河南XX律师。
……
根据被告人田XX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根据被告人杜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根据被告人肖X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具体量刑,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3.杜XX、肖X均系初犯,可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4.田XX有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酌予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杜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肖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四、在案扣押的嫖资人民币600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玫瑰金色苹果5手机一部、白色苹果XR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周X增
人民陪审员李洋
人民陪审员冯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