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涉嫌寻衅滋事罪

  • 刑事辩护
  • (2021)冀0322刑初216号
刑事辩护
张秀花律师 在线
河北泽硕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11
    执业年限
  • 较快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撤回起诉。

案件详情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冀0X22刑初21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XXX年X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1X0X221XXX0X0202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XXX。201X年X月1X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X月1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X,男,1XXX年1月 1X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1X0X221XXX011X02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XXX。200X年11月1X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X月1X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X月1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秀花,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X月2X日作出(2020)冀0X22 刑初X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XX、杨XX不服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 年X月1X日作出(2021)冀0X刑终1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还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X月2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郑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张秀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2021年1X月X0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昌检一部撤诉[2021]Z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和昌检一部撤诉[2021] Z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要求,申请对指控的杨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杨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的起诉。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人齐XX

  人民陪审员李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X


  • 2021-12-30
  • 被告
  • 获得改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秀花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秀花律师
专业热情执业:11年
张秀花律师
11302201****3258 执业认证
  • 河北泽硕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金融保险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新城胜利东道30号
张秀花律师,执业河北泽硕律师事务所,电话:18531563413。执业经历10年,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
  • 185 3156 3413
保存到相册